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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草 2015-11-29 15:03
仅仅时隔5天,昭通镇雄县又发生一起父亲杀害儿子的惨剧。昨日,网友@云南白鸟爆料称,镇雄泼机镇庙山村老湾子组张某杀死6岁的小儿子,杀伤9岁的大儿子。而就在10月14日凌晨,镇雄县牛场镇牛场村马鞍山村民唐明华,把刀架在自己9岁儿子脖子上,逼儿子撒尿,儿子尿不出而遭其杀害。 据了解,36岁的嫌疑人张某已经落网。其姐介绍,张某的妻子两月前外出未归,此后张某性情大变。 重伤孩子仍未脱离危险 昨天,嫌疑人张某的姐姐张义飞告诉记者,19日上午,亲属接到张某的电话,说他把两个孩子杀死了。她知道后,立即叫孩子们的姑父蒋某赶去查看,发现两个孩子一死一重伤,蒋某立即联系120送医院抢救,“听说张某的作案工具有菜刀、螺丝刀、钢筋等”。 张义飞说,身亡的孩子今年6岁,这个学期才上的一年级;重伤的孩子今年9岁多,读三年级。送到镇雄县医院后,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目前还没脱离危险。事发时,孩子的妈妈不在身边,爷爷、奶奶都70多岁了,家里特别贫穷。警方与医院沟通后,医院正全力抢救受伤孩子。 嫌疑人张某已经落网 昨日,镇雄县委宣传部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张某杀害小儿子和砍伤大儿子一事属实。 “网友微博所反映的杀人事实基本属实,但一些细节还存在臆断,具体的杀人动机要等抓到嫌疑人张某后,才能确定。”昨日下午2点左右,镇雄县公安局一名民警称,嫌疑人张某确实杀死自己的小儿子,还将大儿子杀成重伤,正在抢救。10月20日,公安机关在镇雄当地登出协查通报,奖赏5000元征集线索。 昨日下午3点左右,有网友发微博称,云南镇雄泼机镇庙山村老湾子组张某残忍杀子,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地公安机关十分重视,经近27个小时不分昼夜侦查,在泼机镇六角村将张某抓获!请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受伤的孩子及家庭! 随后,镇雄县警方证实,嫌疑人张某已被抓获,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讲述 姐姐:弟媳离家后弟弟性情大变 张某为什么要杀害两个年幼的孩子? 张义飞说,她分析有两个原因:一是家庭特别贫穷。张某家只有一间土基房,房顶有几块破烂的木板,一到下雨天房间里面就会漏雨,连吃的洋芋都没有。二是两三个月前,张某的媳妇因嫌家穷,跑到浙江去打工去了,一直不回来。以前,张某是一个很好的人,媳妇跑掉后,就性情大变,隔几天就会整点事情出来。“我怀疑孩子的妈妈离家后,张某忌恨在心,将怨气发泄在孩子身上,从而酿成这起惨剧。” 妻子:丈夫行凶后问她后不后悔 昨日下午,嫌疑人张某的妻子陈绍敏(音)在电话里对记者说,家贫,丈夫又有些好吃懒做,经常殴打和辱骂她。三个月前,因遭丈夫殴打,她才跑到浙江来在一家餐馆打工。这几个月里,丈夫一直打电话要她回家,她让他在家好好照顾孩子和老人,她挣点钱想回家来修建房子。她说,虽然丈夫会打她,但对两个孩子倒不错。 陈绍敏说,事发当天,丈夫突然打电话给她,“我将两个娃儿宰掉了,你后悔不?我已经逃跑了……”她当场就瘫倒在地,后悔外出打工,更不该将两个孩子留在家中,“等我领到这两个月的工资,马上就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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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深圳母亲两次下毒试图毒死11岁的儿子未果最终选择捂住儿子口鼻让其窒息死亡 ...
稻草 2015-11-29 15:02
深圳一名女子两次下毒试图毒死11岁的儿子未果,最终选择捂住儿子口鼻让其窒息死亡。   深圳一名女子两次下毒试图毒死11岁的儿子未果,最终选择捂住儿子口鼻让其窒息死亡。昨日,嫌疑人龙某丽被指控故意杀人罪,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令人感到惋惜的是,案发前房东曾发现这个家庭不正常———母亲经常不回家,年幼的儿子时常没饭吃只能靠邻居接济。为龙某丽辩护的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农则认为,事发前有迹象显示龙某丽并没有监护能力,但未被剥夺监护权,孩子未能得到妥善安置,与惨案发生存在一定的关联。    嫌疑人    未婚生子外出打工   嫌疑人龙某丽,女,湖北籍,现年42岁。案发在2014年11月,其子时年11岁。据一名知情人介绍,龙某丽早年曾工作于风月场所,此后在老家与一名同乡生下孩子,但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   该知情人称,孩子一度被生父怀疑并非亲生。产后不久,龙某丽就带着孩子外出打工,等孩子到了学龄,才将其带回生父家,在当地求学。求学时,孩子也处于无人照看的境地,经常是吃了上顿没下顿,老师对此也毫无办法。2014年7月,孩子放暑假后,龙某丽将孩子带往深圳。    证言    邻居接济孩子饭钱   房东的证言显示,2014年7月,龙某丽带着儿子租住于龙华新区骏龙新村20栋某房内。龙某丽从事清洁工作,有严重的失眠。到2014年11月案发之时,她的身体状况和经济状况已非常糟糕。   一名证人称,龙某丽经常几天都不回家,其年幼的儿子并不上学,而是独自起居,经常没有饭吃,周边的人偶尔接济他10元、20元买饭。龙某丽本人被房东催缴房租,已无力缴纳。    动机    自称杀儿后找好工作   龙某丽早前供述杀人动机时曾称,想过把儿子卖了但是卖不掉,所以想杀了儿子去找个好工作,对杀害儿子一事并不感到后悔。   检方的起诉书显示其杀人动机是认为自己条件差,找不到收入高的工作,无法抚养儿子,产生了杀害儿子的念头。    行凶    孩子中毒但死于窒息   最初的投毒行动发生在2014年11月5日20时许,儿子喊饿要吃面条。龙某丽烧了开水给儿子冲泡方便面,她在水中溶解了20片氯氮平。   氯氮平系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具有安定作用。一名对此药较为了解的司法人员就表示,该药物药效极强,一小片即可使人长时间昏睡。   而据龙某丽交代,其在老家看病时,医生为其开了该药物,主要用于她解决日常的失眠问题。   儿子昏睡一天,6日下午4时许醒来,再度喊饿。龙某丽很吃惊,买了一碗绿豆沙,并在绿豆沙中溶解了40片氯氮平,将药物剂量提高了一倍。   儿子再度昏睡。到7日早间7时许,龙某丽发现儿子仍有呼吸,遂用手捂住儿子的口鼻,直到其子毫无反应后方才松开。法医鉴定显示,这名11岁的孩子有中毒症状,但死于机械性窒息。杀死儿子后,龙某丽在早间9时出门离开龙华,13时许在南山一派出所投案自首。    鉴定    异常但无精神病   龙某丽被指控故意杀人一案于昨日开庭审理。庭审未有任何家属旁听,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进行辩护。   庭审中,龙某丽情绪平静,更以微笑示人,还辩称并非故意杀人,希望法院从轻判决,让她早日出狱。   法官问龙某丽是否有精神病,龙某丽表示自己没有精神病,只是没有思考能力。龙某丽的辩护人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农则辩护称,精神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精神病,虽然精神鉴定显示其没有精神病,但是综合多份证据显示,其精神状况是有问题的。   一方面龙某丽曾有过抑郁症求医记录,且曾于2003年左右有过自杀举动;另一方面,其同村的村民也在证言中称,感觉龙某丽精神方面有点不正常。   一名司法界人士也认为,龙某丽手上持有的氯氮平系一种治疗严重精神病的药物,如果没有重病,医生并不会开出这样的药物。   不过龙某丽本人并不能出具有效的精神病就诊病历。法庭上法官问龙某丽,去看病开药时是否有家人陪同,她表示是单独前往看医生,主要是治疗失眠。   而检方则出具了康宁医院为其所做的精神鉴定,鉴定显示其在案发期间并无精神障碍,只是有不健康的人生态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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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ZT:大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黑洞
热度 3 天涯过客 2015-3-1 21:45
http://blog.wenxuecity.com/blog/frontend.php?page=1act=articleblogId=65884date=201502postId=36119 大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黑洞 尼罗河 (2015-02-27 06:32:00) 下一个 大陪审团制度源于聯邦憲法的權利法案,以保障普通公民的權利不受政府權力的侵犯。憲法第 5 條修正案規定,除非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不受死罪或其它不名譽罪的審判。 所谓的陪审团( Jury ),其实就是 “ 公民审判团 ” ,这些公民中没有受过专业法律训练,也没有多少与断案有关的专业知识,但法律却赋予他们判案的权力,决定一个嫌疑人是否有罪。联邦大陪审团( grand jury )由 16 至 23 名陪审员组成。根据法律规定,所有联邦法院起诉的重罪,都必须经过大陪审团这一关;许多州也规定重大刑事案件应当经过大陪审团的审议,只有少数州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大陪审团的审议。 大陪审团的主要作用是听取检察官的报告,检视证据,决定是否起诉被告。对于重罪( felony )的指控,必须通过大陪审团的审查,决定是否以该指控的罪名起诉嫌疑人。嫌疑人也可以放弃这个权利,直接要求进入审判程序,相当于放弃免予起诉的机会。 大 陪审团的是保审理过程是保密的,只有当事人、法官检察官和证人参加,外人不得入内。在大陪审团就是否起诉表决时,检察官也不得在内。大陪审团只听取公诉一 方的证据和意见,而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所以,检察官只要说服大陪审团,案件就可以顺利进入起诉程序。在弗格森枪击案中,地方法院的大陪审团通过审查,否 决了检察官的起诉意见,所以,嫌疑人至少目前不用上法庭了,也就谈不上有罪了。 从 大陪审团法律机制中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审判可以由检察官一人操纵。如果检察官意图庇护当事人,完全有可能利用其对案件事实资源的掌控对大陪审团产 生影响,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所以弗格森枪击案的当事人其实是逃脱了法律审判。而纽约梁警官则是面临本来就应该接受的法律审判。 一 个警察在黑暗中打出一枪子弹击中受害人。他理当受到起诉经过法庭辩论决定是否有罪。那么在光天化日下面对受害者连发数枪将其击毙的警察免于起诉就非常不合 理。而这就是大陪审团的存在造成的奇怪现象。大陪审团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制造了一个制度性的法律黑洞,成为美国警察滥用警力公器私用的庇护所。 =============================== 评论 没头没脑 2015-03-01 01:20:44 回复 悄悄话 不排除首先杀人灭口的成分,但是在美国至少警察伪造现场的成本是巨大的,弄不好偷鸡不着蚀把米,把罪弄的更大。有一个公安朋友到悉尼留学无话不谈。其父亲 也是检察官,其父亲问他如果他平时与他人发生暴力冲突怎么处理,朋友说我打残他。他父亲说不,你要打死他。这叫死无对证。你是公安所有的解释都朝着有利你 的方向引导的。 没头没脑 2015-03-01 01:08:28 回复 悄悄话 大陪审团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审判程序,节约纳税人的钱。有证人和当事人的陈述基本上大陪审团已经相当明了案情。在这样的国度中你要刻意栽赃一个无辜的人, 是有严重后果的。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你听说过美国人为伸冤自己自焚的吗。每一个制度都有缺陷,但是这绝对比没有陪审团的制度要优良100倍。就以中 国的传统说法来说法不外乎人情,就是有这样的人情因素在内也不是法官个人能够作决定的,必须要打动陪审团的心才能起到效果。 XYZ3 2015-02-28 23:01:17 回复 悄悄话 不要把梁警官和Ferguson的事情相提并论。 梁的事情,没有任何证据死者有袭击警察的行为。 Ferguson那个死的,有证据他探入警车于警察搏斗。 还有,他身中6-7枪,其中2-3枪在手上,没有一枪显示他手臂高举。 致命的一枪是从头顶往下,合理的解释是他低头向警察冲。 否则如果真的是举手投降,就算警察开枪,他应该往后倒,子弹怎么可能从头顶进入? 山地 2015-02-28 22:33:37 回复 悄悄话 那么在光天化日下面对受害者连发数枪将其击毙的警察免于起诉就非常不合理。 仔细看警察自己的证词就知道他是在当街枪毙,还撒谎。 那个黑人不是好东西但不应该当街枪毙。 Wiserman 2015-02-28 21:23:09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老霉/煤OldMike' 的评论 : 你确实是一个洋奴小瘪三,没有用的东西,你羞辱了你的父母。 你是“溜进洋大人家来当人家殖民的”,我是堂堂正正的被留下来的,是教化当地人的。 而你是低级小丑呀。 你那一点钱就烧包了? 烧死你算了! 小人动口 2015-02-28 17:34:14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linna118' 的评论 : “让这些大部分高中都是勉强读完,基本的逻辑思维都很吃力的美国来断案就是天大笑话。我要是落到那地步,根本不会期望公正。只会自认倒霉。” 大陪审团,陪审团的目的是限制检察官,法官的权利,是为你加的保护。 起诉你的是检察官,不是陪审团。想想看,检察官已经起诉了你,政府已经认为你有罪,这时,你相信法官吗?还是相信一群“笨”但无利益冲突的美国佬? linna118 2015-02-28 17:12:35 回复 悄悄话 让这些大部分高中都是勉强读完,基本的逻辑思维都很吃力的美国来断案就是天大笑话。我要是落到那地步,根本不会期望公正。只会自认倒霉。 小人动口 2015-02-28 16:42:17 回复 悄悄话 楼主搞反了吧。在美国,检察官如果不想起诉,根本不会立案。大陪审团的目的就是要限制检察官的权利,防止滥用权力;而不是推压检察官起诉。 换言之,如果迫于公众压力,检察官起诉某人,但故意放水,导致大陪审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话,该检察官是不能拿大陪审团做挡箭牌的。对公众而言,检察官没有立案与大陪审团否决是一样的:都是检察官无能的表现。 老煤OldMike 2015-02-28 14:12:54 回复 悄悄话 尼罗河兄呀您的见介很有道理,但可惜是局外人之见也,但真正的情况却刚刚与您想象的相反,身为检察官者,一辈子没几个人,会有机会碰上能够让自己成名的, 或受公众关心的大案子,大部分都是做些偷鸡摸狗,打架抢劫,少量的毒品买卖,做鸡卖淫的小案子,能有运气碰上这种能让自已成名,并能够让自已在功绩表上纪 录的案子,不管那一个检察官都会像fly见到血一样,钉住牢牢不肯放,不但不会放松,而且还会拼命撕咬,因为他面对的不但是也懂得不少法律的警察,而且还 会面对警察公会找来的有经验的大律师对手, 尼罗河 2015-02-28 12:44:00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老煤OldMike' 的评论 : 『身为检察官,他不会庇护论何人,他也不认为这个疑犯是老几,他的责职就是想尽办法把疑犯送上法庭』 这是理论上的,大部分情况也是事实。但是,在本系统人出问题的时候,比如警察成为当事人。情况就会发生改变。他们就有帮助当事人脱身的利益牵扯。 尼罗河 2015-02-28 12:41:07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cys254' 的评论 : 也可以都必须起诉。 尼罗河 2015-02-28 12:40:21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北美耕夫' 的评论 : 这里的根本症结在不公开审理,没有律师出席。证据基本由检察官掌控。大陪审团理论上可以独立调查,但是基本没有用这个权利。 尼罗河 2015-02-28 12:37:52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xp@windows' 的评论 : 能不能不要与法制还有待进步的国家比。 尼罗河 2015-02-28 12:36:09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懒风' 的评论 : 谢谢评论。大陪审团办案的初衷是防止司法机构滥用职权任意起诉公民。但是,也给某些特殊人逃避司法审判制造了机会。 窗外细雨 2015-02-28 12:04:42 回复 悄悄话 I believe in the grand jury system. But the prosecutor is the colleague of the policeman involved, in both cases of MB and EG. They are human beings and they can be easily biased, I do not believe the justice can be delivered in this kind of setting, definitely many many similar cases exist. I understood how african people and many others feel. Therefore, the justice system needs to be changed, and will be changed. 北美耕夫 2015-02-28 10:03:31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Wiserman' 的评论 : 不准撒泼 北美耕夫 2015-02-28 10:02:36 回复 悄悄话 不完全同意楼主的观点。 美国司法制度尽管不完美,相比较之下,却是最合理的。大陪审团让那些凭检察官一手操纵法律的可能性得以减少。 mn1998 2015-02-28 07:36:54 回复 悄悄话 总比由领导说了算好。在中国不知有多少人在年年上访。各省市还有截访办阻止人员进京。内蒙呼格父母也是多年来无数次到北京高院喊冤。 老煤OldMike 2015-02-28 04:05:43 回复 悄悄话 Wiserman腿子爷爷呀,写点东西出来,骂大街的东西,非文化城内君子所为也,俺也与您一样在洋大人家当殖民,不要说这辈子钞票是绝对花不光了,就算花光,洋大人也不会让俺饿着,您可放心, cys254 2015-02-27 21:32:07 回复 悄悄话 大陪审团的作用是起诉,不是审判,更不是判决。 没有大陪审团的话检察官自己就可以决定不起诉,根本用不着“利用其对案件事实资源的掌控对大陪审团产生影响“,多挠一个弯子。 Wiserman 2015-02-27 21:13:09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老煤OldMike' 的评论 : 老霉/煤OldMike就是洋派邪教共惨黑帮, 你不是饿死,病也会把你病死。 你赚的钱很快就丢掉的,丢光光。去死吧! 混蛋! 兰花地主 2015-02-27 21:06:07 回复 悄悄话 别的不说, 你文中引用弗格森的例子是不对的。 你是在美国吗?任由黑人犯罪,却没有警察敢去制止,那样圣路易斯就离底特律不远了。实际上,在黑人聚集的北圣路易斯,和底特律没啥两样了。 F-U 2015-02-27 20:35:38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xp@windows' 的评论 : 说到点子上了。 xp@windows 2015-02-27 19:50:26 回复 悄悄话 美国的司法制度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但中国的司法根本就没有制度,全凭政府说了算。 笑话是:中国什么法最大?答曰:领导的看法! ahhhh 2015-02-27 19:49:54 回复 悄悄话 不知道你在说什么。如果没有大陪审团,检察官和法官就定了要不要起诉。有了大陪审团,就多绕一个弯,减少黑箱操作。 难道你喜欢未审先判,政治定罪的系统吗? 老煤OldMike 2015-02-27 16:31:14 回复 悄悄话 Wiserman ,,, 回复 '老煤OldMike' 的评论 : 所以你不要做洋奴 --- 认为美国所有的东西都是好的。中国人要有超越的志气。 -=============================== 腿子爷爷呀,说您设文化就是没文化,说你没修养就是设修养,一开口就喷粪啦,你自已难道不是也跟在坐各位一样,心甘情愿溜进洋大人家来当人家殖民 的吗?奶奶说的,有有志气就滚去洋派邪教共惨黑帮的地盘,她还说像你这种没教养的腿子,就算饿不死你,病也会把你病死,你以为共惨黑帮在国内会用得着你这 个种下三等六毛腿子,免费给你吃,免费给你医呀, X723 2015-02-27 16:10:28 回复 悄悄话 中國的司法制度好?怎麼這麼多的留貼人不海龜?現在的天朝人說跟做做是两回事,不要當真.姜太公在此百無禁忌,牙兒說話當他放X. Wiserman 2015-02-27 15:11:23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老煤OldMike' 的评论 : 所以你不要做洋奴 --- 认为美国所有的东西都是好的。 中国人要有超越的志气。 老煤OldMike 2015-02-27 14:16:55 回复 悄悄话 Wiserman 回复 很多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不合理的。 ======================================== 世间上设有十全十美的司法制度,但总比领导说了算,或不要拿法律来当挡箭牌的制度的法官,判案的方法好, 老煤OldMike 2015-02-27 14:11:42 回复 悄悄话 从大陪审团法律机制中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审判可以由检察官一人操纵。如果检察官意图庇护当事人,完全有可能利用其对案件事实资源的掌控对大陪审团产生影响,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 您不懂不要装懂,身为检察官,他不会庇护论何人,他也不认为这个疑犯是老几,他的责职就是想尽办法把疑犯送上法庭,因为这也是他将来出外找工的功 绩表,我曾经也面对过检察官和大陪审团,但因为我曾在律师楼跑过的几年龙套,也当过陪审团,所以根本不怕,并与检察官你来我往的打口水战,把他的好多话给 压住了((当时有两个检察官,前一个年青的与我斗咀,后一个年纪大的给他出主意))当时还有的几个大陪审团成员对我微微的笑,后来案子就让大陪审团给 dismiss掉了 HCC 2015-02-27 13:21:00 回复 悄悄话 那麽在光天化日下麵對受害者連發數槍將其擊斃的警察免於起訴就非常不合理。 I disagree. The evidence concerning Officer Wilson's decision to shoot was plenty. The information available suggests Officer Wilson was justified in firing. I would highly suggest you to review the facts of the case first. At the minimum: you should take a look at the interview of Officer Wilson on CNN (with George Stephanopoulos), where he gave a detailed explanation of the facts. needtime 2015-02-27 13:10:54 回复 悄悄话 光天化日之下的开枪,没啥疑问,都看得到,很容易能达到一个统一的结论:没啥好审的吧。 黑暗中的事情,需要科学手段再现真实,一定需要审查。 懒风 2015-02-27 12:56:33 回复 悄悄话 谢谢扫盲贴,学习了。 设置大陪审团的初衷会不会是为了省钱?意思是先决定案子是否值得审。对于明显不用审的案子,就不需要走漫长的审讯之路了。 Wiserman 2015-02-27 12:49:25 回复 悄悄话 很多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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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方舟子:贝志诚嫌疑不小于孙维
热度 3 新闻速递 2013-5-15 07:50
此次我介入朱令案的讨论,是不满于贝志诚、童宇峰、张捷这三个“追凶英雄”长期以来捏造、散布关于朱令案的种种谣言,搞有罪推定、网络公审,煽 动网上暴民去骚扰孙维、孙维同学好友,原先并无意为孙维做辩护。但在网上有人造谣说我拿了孙家40万替孙维洗白,是个姓王的当中间人,如果他说假话就死全 家云云。然后很多人就拼命地转这条谣言。虽然让造谣者的家人跟着他遭殃很不人道,我还是要说这是个谣言。朱令律师张捷则说我站在恶性案件嫌疑人的立场上是 无德,说我有“鸿鹄之志”,想靠孙家的势力当两会代表,还骂我是孙维的鸭子。原来他这只小燕雀知道的鸿鹄之志就是像娱乐明星一样去当两会代表花瓶,而他当 律师是为了去当别人的鸭子。   我并不认识孙维或孙家的任何人,孙家到现在也没有跟我有任何接触, 当然更没有通过任何渠道要聘请我为孙维辩护。但既然网上众口一词说我在替孙维洗白,我就在这场网络公审中义务为孙维当一次辩护人好了。指控孙维的材料主要 是根据张捷最近发表的《朱令铊中毒案证据分析大全》和《朱令铊中毒真相调查报告》。因我与孙维没有接触过,来自孙维一方的材料,只能根据公开发表的孙维声 明和她的同学的证词。孙维声明在发表前先征求过了其同班同学的意见,涉及的事实部分应该是可信的,否则,如果她敢在同学们面前说谎,相当于向同学们自证自 己有问题(除非你相信其同班同学除了童宇峰都是投毒案共犯的天方夜谭)。   接下来我们就来逐条分析孙维被指控为朱令案的“唯一嫌疑人”、“凶手”的依据。   一、铊投毒是否具有“极端专业性”   指控孙维的一条理由是,铊投毒具有“极端专业性”(“调查报告”的说法),只有像孙维这样既是化学系的学生,又在实验课题中用到铊的人,才会了解铊的毒性,知道用铊投毒的隐蔽性。    这是欺骗外行的说法。化学不是毒物学、毒理学,化学系学生并不会专门去学习某种元素的毒性。找《无机化学》教材看看,就可知里面并不介绍铊的毒性,只是 在介绍硼族元素时会简单提一下铊盐的化学性质。化学系的学生除非有特殊的兴趣,不了解某种元素、试剂的具体毒性,是很正常的,最多是知道某种试剂有毒。老 师在指导实验时,最多也只是告诉学生某种试剂有毒,要如何防止吸入,而不会具体讲其毒理。铊在实验中罕用,一般化学系学生对它并不了解。清华大学化学系特 殊一点,是因为在历史上有人因为吸入铊蒸汽中毒,所以据物化2班的同学回忆,老师在课堂上曾经讲过铊有毒,但也没有具体讲其毒性、毒理(老师估计也不 懂)。有毒的元素、试剂多得是,除非是讲者无心听者有意。张捷说物化2班曾经就铊的毒性做过培训,那是他的幻想。   孙维和一般化学系学生不同的是,她在实验课题中用到铊试剂。但是她并不是研究铊的毒性、毒理的,其参与的实验课题是《一种奇特的流体室温磷光现象──无保护性介质水溶液中丹磺酰氯的RTP发射》,硝酸 亚 铊只是实验中用到的几种试剂之一,该实验与其毒性无关,她不知道其毒性、毒理,也很正常。这和复旦大学投毒案不同,该案嫌疑人是医学院学生,研究的就是用于投毒的N-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   北大铊投毒案的案犯王某也是化学系的学生,但是他是自己去借阅《毒理学》才了解铊的毒性的。《毒理学》不是化学系的教材,而是生物学和医学的教材。按指控者的理由,岂不只有生物系、医学院的学生才有作案的可能?   中国矿业大学铊投毒案的案犯则不是化学系的学生,而是 材料工程系 的。 关于他为什么选用铊来投毒,新闻报道中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是受到朱令案的影响,一种说是读了文学作品受到启发。的确,一个非生物医学、非化学专业的人,完 全可以通过文学作品、新闻报道而知道铊适合于投毒。在朱令案之前,至少有三个途径:一、铊投毒是推理小说中常见的题材。当时在北大力学系上学的贝志诚自己 都说过,阿加莎·克里斯蒂的推理小说《白马酒店》中就有铊投毒的描写。该书中译本是在1990年左右出版的。二、1977年在英国曾经发生过一起小孩误食 用来杀蟑螂、老鼠的硫酸铊的事件,英语阅读材料中有关于这个事件的介绍。三、1988年美国佛罗里达发生一起铊投毒案,FBI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巧妙地破 案,轰动一时,国内外都有报道。   可见,说只有化学系的学生,或只有在实验中用到铊试剂的学生,才知道用铊投毒,是荒唐的。   二、孙维是不是唯一既能接触铊又能接近朱令的人   指控孙维的一条理由是,在能接近朱令的人,比如同班同学或朱令的朋友当中,孙维是唯一能接触到铊的,因为她在实验中用到铊试剂。    孙维对此的辩解是:“我绝不相信自己是唯一能接触到铊的学生,因为我帮老师做实验使用的铊溶液是别人已经配好了放在桌上的。为此我查阅了文献,事实上化 学系在实验中使用铊试剂有很长历史了。”“此外,系领导后来也说除了化学系,其他系实验室也有铊。”“最重要的是学校对于有毒试剂没有严格管理,铊溶液和 其他有毒试剂在桌上一放就是好几年,实验室有时也不锁门。很多同学课余时间下实验室帮老师作实验,实验室也对外系学生开放。做实验的时候,同学们互借仪器 药品也是常有的事。这种情况多年来一直如此,即使在朱令中毒确诊后也没有太大改善。”   如前所 述,孙维的声明事先征求过同班同学的意见,所以这个说法是获得其他同学的认可的。《新民周刊》2006年1月报道物化2班同学李现平的说法,也这么说: “高校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并不严格,肯定有漏洞,管理也是有时松、有时紧,那时做实验时,本系的学生、外系的学生想进实验室去基本上都能进去。”孙维的指导 老师童爱军教授也说:“仅仅说只有我和孙维能接触到铊盐是不对的,当年我只是一名讲师,参与的是一个大的课题组,有其他教授和同学参加这个课题组,而且这 个课题组也不止我们清华一家单位。”   指控孙维的童宇峰并不否认这一点,但他认为“孙维是唯一能合法接触铊的同学”。这个说法很可笑,要投毒的话,还会管搞到铊的途径是合法还是非法?    孙维说的是铊溶液。在多人作证铊溶液就随便放在桌上,别人也可以进入实验室拿走铊溶液后,张捷改口说其实验所用的铊溶液因为浓度太低,要用固态铊盐来 投:“下毒的铊无法使用铊试剂 受害人体内的铊含量一瓶试剂不够用;大约需要1.5升,两大啤酒瓶 大量液体不好携带也不好投毒 只能使用固体”、“铊盐固体上锁保存 证明外人无法取得”。   但是孙维能够“合法接触”到的只是 铊溶液,她不掌管储存固态铊盐的毒品柜钥匙,“清华大学化学系的一位老师也告诉朱令父母,清华的化学毒品管理很严,两个人拿毒品柜的钥匙,同时开方可取 出。”(《新民周刊》2006年1月)既然投毒只能用固态铊盐,孙维即使能设法搞到,也和其他学生一样只能是“非法”的,她就不再具有唯一性,不能再以此 认为其嫌疑比其他学生大。   从孙维一直在讲铊溶液看,可知她和其他人一样想当然地以为朱令是被用铊溶液投毒的。如果像张捷所说只能用铊盐投毒的话,反而可说明她并不知情。   另外,由于铊盐也用来作为化工原料,以前还用来做鼠药,所以要获得铊盐,并非要从化学实验室拿。中国矿大铊投毒案使用的铊盐,就是从网上向化工厂购买的。   所以,声称“孙维是唯一能接触到铊的学生”,这条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强调孙维是“唯一合法能接触铊的人”的人,反而有栽赃之嫌。   三、投毒现场是不是在朱令宿舍    如果投毒现场是在朱令宿舍,那么同宿舍的人作案较方便,嫌疑相对来说比较大。但是也未必就一定是同宿舍的人干的,北大铊投毒案投毒现场在宿舍,但是是别 的宿舍的人干的。关键是,由于没有发现投毒工具,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朱令宿舍就是投毒现场。认定朱令宿舍是投毒现场,是想当然推断出来的,理由有:   (一)朱令用品失窃    在1995年4月29日确诊朱令是铊中毒,向警方报案后,到警方在5月7日去朱令宿舍取证之间,发生了一起失窃案,是朱令班的女生到泰山度假期间发生 的。对这起失窃案,各方说法不一。朱令家人的说法是,宿舍里钱撒了一地,什么东西都没丢,只丢了朱令的洗漱用品。孙维及其同学的说法是,并没有钱撒了一 地,丢的是口红等化妆品。朱令家人的说法前后不一致,早期还说丢了中药瓶(《中国律师》1998年6月),以后不再提中药瓶了;曾经说过丢了一个洗澡的篮 子,现在也不说了。根据朱家认可的匿名“调查报告”,现在朱家一方能确认的丢失物品是:隐形眼镜小盒、口红、洗发液、浴液、水杯(后来找到)。    指控方的说法是,“这几样丢失的物品就是投毒渠道,因极有可能还残留有铊,凶手不得不把它们偷走。”(“调查报告”)如果这样的话,这个凶手也真够笨 的,等于告诉警方投毒渠道。智力正常的会顺便再多偷点东西,特别是偷点别人乃至自己的东西,把失窃案制造得像模像样一点。如果是知道警方马上要来封存朱令 物品,惊慌失措的话还说得过去,但是宿舍的人从获悉报案到警方到来有一周的时间,凶手如果是同宿舍的人,完全可以从容布局。所以这更像是宿舍外乃至校外的 凶手利用五一无人期间的栽赃,想要让警方误以为朱令宿舍是投毒现场。   关于钱撒了一地,孙维的同 学认为那是误传,而“调查报告”的说法是朱令以及同宿舍的人的钱都在原处,一分没丢,撒在地上的钱是盗窃者自己带进这个宿舍的,“这些洒在地上的钱显然是 用来装饰用的,为了伪造盗窃现场。”这个推理真是弱智得无以复加了,要伪造盗窃现场,应该是把宿舍原有的钱拿走才对,却自己带钱来装饰,有这么搞笑的笨贼 吗?这种弱智的装饰做法只有“调查报告”的人才想得出、干得出来。   关于那个失而复得的水杯,也很不可思议。对此指控方的说法也是前后不一,改变了几种说法,时而说是警方搜查宿舍时在孙维的箱子里找到的(其实当时警方并没有搜查他人物品),时而说是别人在孙维的箱子旁边找到的,现在朱家认可的“调查报告”的新说法是:    “清华大学派出所当年在收集受害者私人物品时,曾交给朱令亲属一张‘朱令个人物品清单’,朱家看到上面缺少一些关键的东西,觉得有点诧异,就去问他们班 的任课老师薛芳瑜;薛老师也觉得奇怪,就说去问问;过了一段时间,薛芳瑜老师亲自打电话告诉朱令的家属说:朱令的杯子是不是一个不锈钢的,孙维在床底下给 找到了,好象是掉到床底下了。”   原来那个杯子是孙维自己后来找出来的。如果凶手是孙维,她把杯 子找出来干什么?说找不到不就完了?据说这个杯子就是投毒渠道,但是清洗过了,所以检测不到铊。如果孙维是凶手,她敢保证杯子就能洗得不留一点铊的痕迹? 她又没有用仪器测过,也没有贝志诚同宿同学吴向军的神眼(曾自称在4月底在朱令宿舍看到朱令的水杯到处都是铊),敢保证杯子上不残留哪怕一点点铊?正常智 力的人都会知道最保险的办法是让杯子彻底消失,扔到河里、垃圾箱里,谁能找得到?即使警方检查时惊慌失措暂时把杯子丢到床下,以后把杯子处理掉的时间还有 得是。   所以如果“调查报告”所述的杯子失而复得的经过是真实的话,反而证明了孙维的清白,说明是有人故意要栽赃给她,而她毫不知情。   所以这起号称离奇的失窃案,不仅不能用以证明朱令宿舍是投毒现场,反而让人觉得是凶手用栽赃的方法想要误导人们以为朱令宿舍是投毒现场。   (二)投毒次数问题   朱令在1994年12月和1995年3月先后住过两次院,一开始争论的是一次中毒还是二次中毒。当时童宇峰是力主二次中毒的,号称已问过了很多专家:   “我为了确认到底是不是二次中毒,蓄意投毒,问了我们的老师,14处,当年参加救助的国外的医生,还有那个医学杂志上的作者Dr. Cunnion,我还拿病情的描述,和职业病所的检验结果请教了毒理学专家,得到的结果都是一样的。”    有人指出不管是一次中毒还是二次中毒,凶手都有可能是在宿舍之外作案,不能以二次中毒认定只能是在宿舍投毒,于是指控孙维的人又改口说成是小剂量多次中 毒,张捷的理由是:“受害人的临床症状证明是亚急性中毒,而受害人的体内铊含量远远超过致死量,说明是被多次小剂量投毒,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投毒条件要求很 高,缩小了嫌疑范围。换血八次还有大量毒素,这是一个不断投毒的过程,需要让她日日服用才可以,如果是急性的会有激烈的肠胃反应,因此这个案件能够投毒的 嫌疑人范围被大幅度缩小。”   朱令的两次发作,表现的正是急性中毒症状,也有激烈的肠胃反应。陈 震阳说朱令体内的铊是正常人的一千倍,但并不能由此就称“受害人的体内铊含量远远超过致死量”,即使远远超过致死量,反而更不能说明是多次小剂量投毒,因 为如果是多次小剂量投毒,在达到致死量之前,早就表现出各种慢性中毒症状了。换血八次还有大量毒素,又怎么证明这是一个不断投毒的过程?换血是住院期间换 的,难道是在医院投的毒?何况换血只能是置换出血液中的铊,并不能置换出其他组织、器官的铊。   总之,这个多次投毒的论证,只是一个缺乏常识的人胡言乱语,是先想要缩小嫌疑人范围,然后再去找理由。   即使多次投毒,也不能就把投毒地点锁定在朱令宿舍。朱令的同学都作证,朱令由于是文艺特长生,其实在班级宿舍待的时间很少,大部分时间都在文艺社团的宿舍(所谓“集中班”),那里不更有多次投毒的条件?   (三)隐形眼镜盒和洗发夜能不能是投毒渠道    指控方为了把投毒现场锁定在朱令宿舍,声称在朱令住院之前,还有三次中毒:据说,在1994年10月,朱令有过两次原因不明的暂时性失明,这是铊中毒症 状,铊盐下在隐形眼镜盒(“调查报告”的说法)或隐形眼镜液(童宇峰的说法)里头。11月,朱令开始大量地掉头发,却无全身症状,铊盐是下在洗发液里的。    显然,指控方以为既然失明、掉头发是铊中毒的症状,那么眼睛失明就是眼睛与铊接触,掉头发就是头皮与铊接触,哪里出问题就是哪里和毒品接触,这是不懂生 理学的想当然的无稽之谈。铊中毒之所以会导致失明,是因为摄入铊后随血液流到眼睛,损伤视神经引起的;之所以会掉头发,是铊影响角蛋白的合成引起的。如果 铊能够通过眼睛进入体内损伤视神经的话,它首先要穿过角膜、虹膜、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对这些地方造成损伤,眼科医生会认为有外伤,岂会认为原因不 明?事实上,由于角膜有丰富的神经末梢,只要铊能够渗透过角膜上皮细胞,就会感到眼睛受到刺激,会肿胀、疼痛,隐形眼镜还能戴得住吗?皮肤能完全吸收铊, 如果头皮接触到铊,那不止是头皮那里出问题,身体各处都会出现症状。   从化学的角度看,说把铊盐下在眼镜液、洗发液里也是无稽之谈。眼镜液、洗发液里含有多种化学成分,能与铊盐发生化学反应。比如,眼镜液、洗发液都含有氯化钠,氯化钠与铊盐反应会生成紫色的氯化亚铊沉淀,你看到眼镜液、洗发液里有紫色的东西,还敢用吗?    总之,并没有合理的理由认定朱令宿舍就是投毒现场。朱令大部分时间不在班级宿舍,而在文艺社团宿舍,那里也可能是投毒现场。朱令曾经每天到文艺社团宿舍 或团委办公室(说法不一)热中药,那里也可能是投毒现场。食堂、餐馆和校外同学的聚会……都可能是投毒现场。铊投毒的特点是隐密性强,投毒量少、次数少, 只要有和朱令的饮食接触的机会,就能完成投毒,为什么非得在班级宿舍?“调查报告”否定文艺社团宿舍和团委办公室是投毒现场的理由是那里没有化学系学生, 且不说只有化学系学生才能投毒的说法我一开始就反驳过了,即使只有化学系的学生才能干,那种地方比女生楼开放得多,可以随意出入,凭什么认为化学系的学生 就不能去?   四、性格与作案动机   从性格、作案动机看,孙维的嫌疑反而比其他人更小。    我们先看性格。投毒犯一般是性格内向、孤僻、阴险、敏感、不合群的人,而孙维的性格却恰恰都与此相反。孙维的自我鉴定是:“了解我的人都知道我性格非常 直爽,心直口快,爱开玩笑,嘴有点‘损’,有可能得罪过一些人。我从不小肚鸡肠,更谈不上好嫉妒。”这个说法得到了其同学的认可,在文章中有相似的描述。 至少她的人缘不错,否则也不会有那么多同学支持她。   我们再看犯罪动机。指控者经常说的是孙维嫉 妒朱令美貌、有才。为了强化这种说法,采用了很多夸张的说法,把朱令描绘得美若天仙,现在又流传一首据说朱令在中学时代翻译的《大麦歌》,据称比郭沫若译 得还好。虽然去评论一个受害者的相貌会让有些人觉得无礼,但此事有关犯罪动机,我还是不得不说,就我见到的多张朱令发病前的照片判断,朱令还没有美得到了 让人嫉妒的地步。而那首《大麦歌》,也不是朱令翻译的,而是李敖在1960年翻译的,只不过传抄的时候改动了几个字。关于嫉妒说,童宇峰在摇身一变指控孙 维之前,自己都反驳过:   “朱令的确很优秀,但并不是说每一方面都是第一,也没有优秀到让别人感到自卑。音乐方面我不好评论,论学习、容貌,都有比她好的人存在。朱令和班上的同学并非合不来。只是她活动比较多,比较少和同学在一起而已。”   另一个可能的犯罪动机是竞争,孙维曾经和朱令一起在清华民乐队,为了竞争演出机会,就把朱令害了。这个说法最早是贝志诚说的,换过几个版本,发现与事实不符后,现在由张捷提供的版本是:“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存在竞争关系 同演中阮,有演出录像”    朱令的特长是古琴独奏,而孙维学的是中阮伴奏,乐器不同,二者是不构成竞争的。朱令也参加中阮伴奏,孙维对此的说法是:“民乐合奏的时候几个中阮是一起 上台的,不分主次,更谈不上争上台机会。我记得有一次清华民乐队代表学校参加一个比赛,朱令和我们另外的中阮是一起上的台,这些都有民乐队演出的照片和录 像为证。”我问了练民乐的人,孙维的说法是有说服力的。张捷说有演出录像,大概就是孙维说的两人同台的录像,能说明什么问题呢?   贝志诚的说法是,12月9日清华民乐队首次在北京音乐厅演出,孙维为不让朱令上台,所以在演出前夕投毒,而朱令忍住疼痛坚持演出。问题是孙维此前已因学业退出了民乐队,即使朱令上不了台,她也没有机会上台,她去毒害朱令干什么,为别人创造机会吗?   能构成竞争关系的是水平相当的对手。在民乐方面两人根本就不是一个级别的。孙维是朱令介绍进民乐队的,进了才开始学中阮,只是入门级,而朱令是专业级的,即使朱令登不了台,也轮不到孙维当替补。   所以,如果朱令中毒真的是因为乐队队员竞争引起的,嫌疑人反而是那些水平与朱令相当、和朱令一样练古琴独奏、有望在一二九演出的专业级别的队员。    校园投毒的常见犯罪动机是同学关系紧张,两人有矛盾。但是,朱令因为经常不在宿舍、不参加班级活动,与同班同学关系都不密切,反而与孙维的关系较好,没 有这方面的动机。贝志诚说,正因为孙维和朱令关系好,所以才能接近她投毒。关系不好有犯罪动机,关系好有犯罪机会,那你要孙维和朱令保持什么样的关系?    校园犯罪的常见动机是情杀,或因同性竞争同一个情人,或因异性追求不到或关系破裂因爱生恨。张捷现在也声称孙维和朱令“有情敌情节”,但语焉不详。朱令 当时有一男友、清华民乐队队长黄某,而孙维当时也有男友。多年来从来没有人提到孙维和朱令有情敌情节,是张捷为了咬死孙维新发明的说法吧?   此案之所以激起“民愤”,是因为传言孙家背景了得,干扰了办案。张捷如此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有能力妨害司法 有直系亲属为副委员长,有旁系三代近亲为政协副主席,同时当时是案件案发和管辖归属地的地方政府领导人之一,当时最高领导人亲自给落实政策”。    所谓其直系亲属,指的是孙维的爷爷孙越崎(孙维的爸爸是国家地震局的),他官至全国政协常委,被张捷提拔为“副委员长”。而政协副主席孙孚凌是孙维的堂 伯父,关系很疏了,属旁系四代,而非三代,在1993年孙孚凌当全国政协副主席时已不当民主党派的北京副市长了。他们都是没有实权的民主党派,在北京这种 高官多如牛毛的地方,算得了什么?其家庭背景比贝志诚差远了。对中国政治环境稍有了解的人就知道,这种人家根本保不了命案不受追究,最多能获轻判。但也因 这个有名无实的家庭背景,能保孙维不受刑讯逼供。如果是普通人家的子女,恐怕早已屈打成招。贝志诚不就很遗憾地表示由于孙维的家庭背景,没法对她刑讯逼供 吗?听得让人不寒而栗。   我并不是说孙维就没有嫌疑。在朱令中毒期间和她有过接触的人都可以说有嫌疑。我只不过说,孙维的嫌疑并不比其他人大,把她列为“重大嫌疑人”、“唯一嫌疑人”、“凶手”是经不起推敲的。   2013.5.14. 和讯博客首发 张捷也有嫌疑。【张捷:铊造谣说朱令上学前中毒是不可能的,没有8天的潜伏期!朱令是在家不断恢复,身体 良好才去学校上学的。当时朱令要上学,她妈妈送她,完了就在我家吃的晚饭,我在场,我父亲还说应当让她继续休学。开学前是不可能的,因为她没有离开家,难 道是她父母吗?铊这样的说法更说明丧尽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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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朱令前律师:疑罪从无一定是要法庭审理后判定的!
热度 5 稻草 2013-5-10 14:11
对于朱令案警方终于回复了,能够有回复总是一个进步,这个进步我们应当肯定的。虽然这个回复表现了专业的太极高手水平。立案超期或过慢、未及时勘察现场、嫌疑孙维有不合逻辑的问题、奉旨结案等等问题被都太极推手高明的含糊过去了,但进步是有的,我们实现希望的道路都是一步步走的。有了回复就有了沟通和讨论的渠道和氛围,是一个新的开始,下面我们就要直接面对警方最应当回应的问题,这问题就是公众质疑的嫌疑人孙维在侦察中的问题,就是警方的疑罪从无的问题,警方凭什么让她解除嫌疑呢?这里本人要说的是朱令案警方的疑罪从无就是罪恶! 对于案件的侦破,从来都是警方排除一个个疑点将嫌疑人一步步确定为罪犯,怎能一上来就证据充足?上来证据不足警察就疑罪从无了,怎么样能破案?铊案就是如此,老百姓上访也大多如此,我们关心朱令,最大的意义就是建立罪犯无法容身的规则,这是在共建和谐社会啊!对于没有侦破的案件,嫌疑人的疑点不能排除,铊就永远应当是警方侦查的对象,警方有什么理由放弃侦察?警方没有权力解除孙维的嫌疑,警察需要不断的侦察。对于疑罪从无是法庭审判的原则不是警察的办案原则,警察的办案原则就是要揪住有疑点的罪犯,这里我们还可以看到最近一起有疑点被无罪的案件警方和检方是怎样做的: 河南检方:死刑保证书案不完全排除李怀亮嫌疑 http://t.cn/zTQ6YQ7 此案号称冤案被疑罪从无,但这个案件是法院的疑罪从无,已经十多年,检察院已经重新调查! 而对于朱令案是警方搞疑罪从无没有继续侦查,嫌疑人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她肯定不是凶手,且凶手没有抓获,为什么就不继续查孙维了呢?所以本案的程序最大的问题就是警方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解除了嫌疑人孙维的嫌疑,就算是证明孙维作案的证据不足,但警方有什么证据来证明孙维不是罪犯呢?孙维不能被证明不是罪犯,警方就解除她的嫌疑,并且不再继续办案,这里面是有什么问题呢?这难道不是受到权力的干扰?这样的举动有什么法律依据? 对于本案件,警方的问题就是以司法程序所没有的疑罪从无放纵了罪犯,导致案件多年难以侦破,警方搞疑罪从无是有巨大的责任,这个案件的疑罪从无成为案件的新罪恶,这里面有黑洞,所以警方没有公开信息,而且孙维这个案件的示范作用非常大,基本上是当年新刑诉法按照疑罪从无的第一案,而且这个案件没有经过法院,由此中国大量的权贵就是依靠这样的疑罪从无推搪受害人的,受害人求告无门才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警方在本案开创的这个先例,警方应当为其没有法律依据的给嫌疑人疑罪从无承担责任。 根据96年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我们可以看见的就是公安机关的侦察终结没有疑罪从无的规定,对于嫌疑人只有移送检察院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对于杀人案显然是不可撤销的,因此对于这个案件公安机关没有在结办案件时给嫌疑人疑罪从无的权利!既然已经确定了孙维为嫌疑人,孙维自己都说在嫌疑人台头的文件上要求签字,那么案件公安机关就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结案,然后就是检察院的事情了。公安部《关于政协十届五次会议陈章立委员来信反映问题调查情况的复函》公查办 040014号,从这个文件我们才知道此案已经于1998年8月结案,对于这个结案的结果,警方一直没有正式通知当事人,这个文件与本次警方所说的还在侦破是有矛盾的,按照法律效果,在报刊之上的声明与回复两会代表的质询二者是后者更有法律效力,因为声明不是法律正是文件,回复却是有明确的案号的,因此公安结案应当是确实的。 公安结案就要报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到检察院是否可以疑罪从无的不起诉了呢?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后还不足的,可以不起诉,但这里没有说要按照无罪推定进行审查,更关键的是检察院要结办此案,必须给受害人交代!根据96年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我们可以看到的就是作为被害人是没有接到检察院结办案件的文件的,而且这个文件后受害人是可以申诉的,同时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也就是可以自诉的,这个权利根本没有给受害人朱令,因此警方出面要说案件一直在侦破当中,但是孙维已经是嫌疑人的事实她自己的声明都承认的,这如何自圆其说? 真正的疑罪从无的规定是在法庭的审理阶段,依据96年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才是疑罪从无的法律依据,在没有法律依据下对于嫌疑人公安和检察院都不能宣布嫌疑人疑罪从无,而法院宣布嫌疑人疑罪从无也是要经过法庭审理,在法庭的最终宣判当中体现,这是全球法制国家一贯的原则,现在只有在中国可以不上法庭不经审判就可以疑罪从无了,这样的程序本身就是对于受害人极大的不公,所谓的不能抓铊完全没有程序正义。因为法庭的审理是公审,是在监督下的疑罪从无,警方的侦察是不公开秘密进行的,秘密的疑罪从无则是黑暗的暗箱,是容纳罪恶的地方,这里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公开就会带来公平公正和正义。 而朱令案的警方搞的疑罪从无是完全不透明的,隐瞒我们当事人的,如果真的有警方回应所说的“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警方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其家属进行了详细介绍”,哪里还需要朱阿姨一次次的申请信息公开,既然当初已经介绍了,不介意再介绍一次吧!这个公开是有法律依据的,公安部刑侦局《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公刑〔2005〕1228号)。http://t.cn/zTOD10E 。虽然是2005年的规定,但这个案件警方不是说一直在侦破不是98年就结案的嘛,那么这个案件就应当按照此规定办理。政府(广义)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所以我们要做的不是申请警方公开了,而是让警方做到声明的那样,把案件侦破的工作情况向朱令妈妈以及代理律师再一次按照声明所说详细的做一次介绍,警方这个行为应当可以重复的,而且有了2005年的办案公开制度,警方更应当多说一下嘛!否则警方这个声明就是说谎!而这个信息没有公开就是掩盖罪恶的手段,罪恶就是嫌疑人的疑罪从无问题。 这里警方给孙维搞疑罪从无,如果里面有权力干扰徇私枉法是罪恶,就算没有权力的干扰,这样的程序让嫌疑人不经审判就疑罪从无了,这个程序没有法律的支持,本身就是罪恶,所谓的程序正义,需要的就是有正义和程序同时严格执行,但警方疑罪从无的依据在哪里?很多人把疑罪从无叫的山响,把疑罪从无变成了程序正义的代名词,但是却对于疑罪从无应当的程序视而不见,没有合法程序的疑罪从无就是放纵罪犯,就是罪恶,根本没有正义可言,这些人根本不了解疑罪从无的程序正义在哪里!所以对于警方所搞的疑罪从无,本人认为就是罪恶,本案当中警方的罪恶就是给嫌疑人疑罪从无了,警方要干的事情是让嫌疑人到检察院,检察院干的事情如果不起诉就让朱令作为受害人起诉,孙维的疑罪从无是要法庭作出的,我们需要的就是她要出庭受审。就是要把这些事情暴露在阳光之下。 所以我们对朱令这个案件,警方真正问题就是非法给了孙维疑罪从无,而且这个疑罪从无就此成为了权贵脱罪和警方不侦查权贵采取双重标准的最好挡箭牌,警方的疑罪从无就是罪恶!我们追铊直接的是为了朱令的正义,间接的更是要建设中国更好的社会,不能放纵罪犯,为我们的将来争取和谐社会,大家一起致力于将警方的疑罪从无从权贵案的潜规则当中清除掉,疑罪从无一定是要法庭审理后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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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孙维背景及朱令案时间表
一池清水 2013-5-10 09:48
复旦大学投毒案发生后,朱令铊中毒案再次成为网络上关注的焦点。近日案件嫌疑人孙维的家世在网上曝光,引起热议,被疑其显赫身世是背后的保护伞。孙维的爷爷孙越崎政治背景令人乍舌,并且***还曾赠送其祖父生日礼物。   “朱令案”嫌疑人显赫身世曝光,***曾送其祖父生日礼物。孙越崎百岁华诞时,***送来一张他与孙越崎亲切交谈的彩色照片留作纪念。   根据资料查证,94年清华铊中毒的嫌疑人孙维的家世:爷爷孙越崎,民革中央副主席,名誉主席;堂叔孙孚凌,历任北京副市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父亲孙大武是民革中央委员;姑姑孙叔涵是冶金部教授级专家,姑父朱丕荣是副部长。   而其中孙维爷爷孙越崎的政治背景令人咋舌。据资料显示,孙维爷爷孙越崎,是中国现代能源工业的创办人和奠基人之一,他领导开发了中国大陆第一个油矿延长油矿和中国第一座较具规模的石油城玉门油矿,享有"煤油大王"的尊称。抗日战争胜利后,孙越崎由经济部派往沈阳为东北区特派员,接收东北重工业,同时兼任河北平津敌伪产业处理局局长。孙越崎曾因公开与国民党决裂、组织"保护矿产品委员会"保护大量稀有矿产等的一系列爱国行为得到毛泽东主席复电嘉勉。   1950年孙越崎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历任民革河北省主委、中央常委、中央副主席、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中央名誉主席。此外,还应聘担任欧美同学会名誉会长、中国辛亥革命研究会名誉理事长等多种社会职务。1992年10月16日,孙越崎百岁华诞时,***送来一张他与孙越崎亲切交谈的彩色照片留作纪念。   附:朱令事件回顾   1973年11月24日,朱令出生在北京一个知识分子家庭,父亲吴承之,母亲朱明新。朱令有一个比她大四五岁的姐姐吴今(是北京大学生物系学生,并在1989年4月野三坡春游时意外身故)。朱令从小就学习钢琴,15岁时开始学习古琴。1992年,朱令考取清华大学,入读化学系物理化学和仪器分析专业物化2班。朱令多才多艺,加入清华大学民乐队并成为主力队员,1994年荣获全国高校艺术表演独奏组二等奖。另外她也是北京市游泳二级运动员。   铊中毒和诊治   从1994年11月24日起,朱令开始出现奇怪的中毒症状:起先是肚子疼,吃不下饭;接着(12月5日)胃部不舒服;最后(12月8日)她的头发开始脱落,并在几天内掉光。12月23日,朱令入住北京市同仁医院消化内科病房,虽然没有查出病因,但住院一个月以后,朱令的病情得到缓解,并长出了头发,于1995年1月23日出院。   1995年2月20日,寒假结束,新学期开始,朱令返校。3月6日,朱令的病情恶化,她的腿疼痛很厉害,并感到眩晕,朱令父母将其送往北医三院求治。   1995年3月9日,朱令父母带朱令到协和医院的神经内科专家门诊,李舜伟教授接诊后,告诉朱令的母亲“太像60年代清华大学的一例铊盐中毒病例了”。但是由于朱令否认有铊盐接触史,并且协和医院不具备做该项化验的条件,协和医院没有进行铊中毒的检测。3月15日,她的症状加重,开始出现面部肌肉麻痹、眼肌麻痹、自主唿吸消失,朱令住进协和医院的神经内科病房,协和医院按照急性播散性脑嵴髓神经根神经炎诊治。3月23日,朱令中枢性唿吸衰竭,协和医院采取了气管切开术。3月24日,协和医院开始对朱令采取血浆置换疗法,前后8次,每次均在1000毫升以上,有些人认为这对未确诊的情况下维持朱令的生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这个过程中,朱令感染上了丙肝。3月26日,朱令被送入协和医院的重症监护室(ICU),依靠唿吸机维持唿吸。3月28日陷入昏迷状态,直到8月31日苏醒,朱令共昏迷长达5个月。   协和医院对朱令进行了多项检测(包括艾滋病病毒HIV,嵴髓穿刺,核磁共振,免疫系统,化学物质中毒,抗核抗体,核抗原抗体和莱姆病等),但除了莱姆病以外,其它项目的化验结果皆为阴性。   通过互联网求救   1995年4月10日,朱令的高中同学、北京大学力学系92级学生贝志城、蔡全清等人当时将这种不明的病症翻译成英文,通过互联网向Usenet的sci.med及其他有关新闻组和Bitnet发出求救电子邮件。之后收到世界18个国家和地区回信1635封(一说超过2000封,贝志城说超过3000封),其中约三分之一的回复认为这是典型的铊中毒现象。圣裘德儿童研究医院的医生在回信中指出“疑似铊中毒,认为根据头发脱落、胃肠道问题和神经问题等症状几乎可以确诊”。由于当时中国互联网不发达,海外UCLA的Dr. Xin Li在UCLA的服务器上和Dr. John W. Aldis一起曾帮助创建了UCLA朱令铊中毒远程诊断网,在朱令铊中毒远程诊断的信息发布和协调上起了关键作用。   4月18日,贝志城拿着翻译好的电子邮件到协和医院重症监护区门口给医生参考,但他认为没有得到积极回应,很少人参看,也没有采纳电子邮件中的铊中毒判断和相应的检测办法,使得当时网上远程诊断的结果没有及时发挥相应的作用。   确诊和之后的治疗   由于互联网上的回信怀疑是铊中毒,当朱令父母得知北京市职业病卫生防治所的陈震阳教授可作做铊中毒鉴定后,在一位协和医生的暗中帮助下,取得朱令的尿液,脑嵴液,血液,指甲和头发,于1995年4月28日来到北京市职业病卫生防治所进行检验。当天,陈震阳即出具了检测报告,认为朱令为两次铊中毒,第二次中毒后朱令体内铊含量远远超出致死剂量,并怀疑有人蓄意投毒,同时建议服用普鲁士蓝解毒。   根据互联网的反馈以及陈震阳4月28日的化验结果,朱令开始服用对症药普鲁士蓝,服用当天,血液中的铊离子浓度开始下降,这是朱令到协和医院求诊的第50天,一个月后(一说10天),体内的铊被排出。但是,由于铊离子在体内滞留的时间太长,朱令的神经系统遭到严重损害,视觉几乎完全丧失,肌体功能也受到严重损伤,且仍处在昏迷中。   1995年8月31日,朱令从长达5个月的昏迷中苏醒。1995年11月,朱令从协和医院出院,转入其他医院和康复中心接受治疗。   立案调查   为朱令作铊检测和远程诊断的医生都提出了朱令是被蓄意投毒的意见。圣裘德儿童研究医院的医生在回信中还指出“如果不是朱令在工作中使用到铊(一如在生产光学镜头中需要),那么很有可能是被人故意投毒”。北京职业病防治所陈震阳认为朱令为两次铊盐中毒,第二次中毒是致死的大剂量,并判定是有人投毒。   1995年4月28日晚,当朱令被确诊为铊中毒后,朱令父母立即向清华大学当时的化学系副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薛芳渝教授提出报案的请求,薛随即向清华大学保卫部部长兼清华大学派出所副所长报案。1995年5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开始正式立案调查。但在立案之前,在铊中毒确诊后的五一放假期间,朱令宿舍曾发生离奇盗窃案,朱令的洗漱用品丢失。   铊是一种剧毒化学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剧毒物品品名表(GA58-93)》(1993年10月1日执行)中铊与氰化物同为A类(氰化物属于第一类A级,铊盐属于第二类B级。)。“据公安局有关人士说北京市工作中需要使用铊和铊盐的单位只有二十多家,能接触到铊的只有二百多人”。警方并且排除了朱令本人曾使用或接触过铊盐,也排除了其家人和亲朋接触过铊盐。朱令家人委托的两名代理律师之一张捷指出,“根据警方目前提供的情况来看,有人故意投毒是朱令中毒的真实原因,也就是说背后存在一个凶手”。而了解内情又有几十年破案经验的老公安王补推断“嫌疑人的范围是很小的”,并根据清华大学女生宿舍的严格管理,进一步推断“朱令身边就有凶手”。   在1997年4月,在正式立案两年之后,北京警方对朱令案件犯罪嫌疑人孙维采取了第一次突审。在这以前见诸报道的关于案件的进展和调查情况包括:警方在1995年夏秋时分到朱令父亲单位调查过朱令父亲和孙维父亲的关系;警方在1995年通知朱令家属,“只剩一层窗户纸了”;十年前(报导时间是2006年1月)清华大学派出所所长李慕成告知朱令父母,“有对象”,“上面批准后,开始短兵相接”;1996年2月,北京市公安局14处有关领导对朱令家属表示案件难度很大,仍在努力之中;1997年2月,化学系薛芳渝教授告知朱令家人,校方将配合警方作一次有效的侦破行动,但后来一直没有下文。   在朱令母亲朱明新1997年11月发表在UCLA朱令铊中毒远程诊断网上的一封信中提到,警方迄今一直怀疑为朱令同舍和同班同学的一位女生是投毒真凶。警方同时说明有证据显明是嫌疑人自己利用铊中毒测试报告出得太晚,破坏了朱令宿舍的物品,使得仍还有小于1%的硬件证据缺失。但警方表示不会放弃并有自信心在公开的法庭上给嫌疑人定罪。但是,从1995年5月7日以来的11年(2006年),这个案件没有进入法庭阶段,北京警方一直没有宣布侦破此案,也没有公开任何有关的细节和原因。但主要负责这个案件的公安局十四处李树森,在2006年对采访他的记者提及“这件事在调查工作中已有一定结论”,且“这件事情很敏感”。   据一份公安部办公厅对政协委员提案的复函,本案已于1998年8月25日结办。   嫌疑人   朱令同宿舍的同班同学孙维(出生于1973年8月20日),被认为是唯一能够合法取得铊盐并且跟朱令接近的人,经过详细调查,警方将其列为投毒的犯罪嫌疑人,但孙维声称自己并不是唯一一个能从学校实验室获得铊盐的人。孙维的祖父孙越崎和堂伯父孙孚凌在民主党派和政协担任要职。   1997年3月朱令家人以出事班级即将全部毕业,人证即将难以获得为由,上书北京市公安局长。1997年4月2日孙维作为朱令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北京市公安局14处带走,并在印有犯罪嫌疑人的纸上签字。在被连续侦讯审问8个小时后,孙维被家人接回家。朱令家人还曾上书国家领导人要求加快办案,但上书时间没有说明。   1998年1月,孙维家人在得知朱令家人上书国家领导人后,也给高层领导上书。   1998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宣布本案结办。而张捷律师说明,“解除犯罪嫌疑是指超过法定的期限,公安机关因没有确凿证据,于是依法解除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嫌疑被排除”。   朱令家人诉协和医院   朱令家人认为,协和医院误诊并耽误了治疗时间,才使得铊中毒给朱令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1996年12月,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截止至今,未见披露姓名以及所在所)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朱令家人的委托将协和医院起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近80万元”。1997年10月,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中心作出协和医院不存在过失、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1999年4月2日,一审协和医院胜诉。   1999年12月,免费代理此案的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俞蓉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再次鉴定,该单位出具了鉴定意见:“(协和医院)该不作为的行为导致被鉴定人朱令病情被诊断的延误,因此,北京协和医院在本次医疗行为上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2000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协和医院补偿朱令医疗等损失10万元。   多年后风波再起   2006年前,关于朱令事件,仅偶见华文媒体报道,主要集中于朱令的悲惨遭遇,远程医疗的作用等。1995年9月,《女友》杂志记者陈童曾采访朱令同宿舍女生,遭冷遇。2002年,在网上有人撰文指出,向朱令投毒的嫌疑人是孙维。同时,贝志城以真名实姓在“新语丝”网站发表《朱令案件的一些情况》一文,介绍了一些内幕。 2005年11月30日,在天涯社区,一名ID为“skyoneline”的网友发表了《天妒红颜:十年前的清华女生被毒事件》重提此案,在社区内引起了关注。12月30日,一个ID为“孙维声明”的网友(此帐号由孙维父亲证实为孙维本人,同时也被在天涯发表评论的部分物化2班同学证实)发表了《孙维的声明——驳斥朱令铊中毒案件引发的谣言》,以孙维的名义公开为自己辩解,激起众人的讨论,并引起网民对此案极大的关注。在网络上,很多网友谴责孙维为投毒者,一些网友并对其进行人肉搜索,找出了孙维的家人、住址、所在单位等信息,还有朱令和孙维所在班级的同学列表。2006年1月中旬起,《中国日报》、《新闻晨报》、《法制早报》、《南方人物周刊》、《新民周刊》、《青年周末》、《华夏时报》、《大连晚报》等众多媒体对了朱令事件相关内容以及网络上的讨论进行了报道。   2007年1月22日、23日中国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CCTV-1)《东方时空》节目播出专题记录片《朱令的十二年(上)、(下)》,将此案的关注又推至一个更新更广的高度。   2013年4月15日,上海复旦大学发生医科硕士中毒事件,疑似室友投毒,由于情况类似,网民讨论中再次频繁提起朱令事件。 2013年4月19日,前嫌疑人孙维曾用的天涯论坛帐号时隔七年后再次发帖,声称她希望真相大白。但天涯网站在2011年底曾发生过大规模帐号泄露事件,因此现使用此账号者是否是其本人值得怀疑。 2013年4月19日,南方都市报通过电子邮件采访了据称在2005年底破解孙维及相关人员电子邮箱的计算机“黑客”,获取了网上流传的据说是孙维发给关系者的《发帖指南》的原始文档。“黑客”的身份得到贝志城的确认。   2013年5月3日,新浪微博屏蔽了以“朱令”、“孙维”、“铊中毒”、“铊”等做关键词进行的微博搜索。陈坤、姚晨、李开复等名人关于朱令案的微博遭到删除。   2013年5月3日,美国白宫网站出现关于朱令案的联署,请愿中称孙维有动机、有途径获取铊、导致朱令瘫痪,朱令案发生后孙维更改名字,并通过“婚姻欺诈”赴美。联署要求“为保护我们的安全,要求美国政府调查并驱逐孙维”。截至目前,美国白宫请愿页已获得8万余签名。   朱令近况   从1994年中毒至今,经过十年多的康复治疗,由于铊中毒损伤的不可逆转性,朱令的智力、视觉、肌体和语言功能都没有得到恢复,留下永久的严重后遗症,朱令的生活根本无法自理,必须由年迈的父母照料生活起居。   目前,许多关心朱令的人士在2004年3月发起成立了“帮助朱令基金会”,建立和维护有关朱令的网站。截至2006年3月,基金会海外募捐已超过三万三千美元;其中部分捐款已送达朱令家庭,作为她的康复治疗费用。   2006年3月10日,北京市立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朱家委托,提供法律援助,派出张捷和李海霞两位律师为朱令家属提供法律服务,维护朱令及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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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投毒者挽救受害者生命的动机何在
热度 9 岳东晓 2013-5-9 16:45
有湾友针对方舟子对朱令北大同学的质疑提出反驳:如果他是投毒者,为什么要费那么大劲抢救朱令? 其实, 网上的各种怀疑、质疑早就有了,当事人应该站出来做个说明。因为, 除了凶手等少数人,大家不愿意看到好人被冤枉 , 也不愿看到凶手逍遥法外 。 先不具体针对这个朱令的同学,而是考虑这个普遍的问题:一个投毒者有竭力抢救受害者的动机吗?答案是肯定的。至少可以有以下三种可能 1) 嫌疑人看到受害者的惨状之后,良心发现或者是为了减轻自己的负罪感,也许投毒者并不想杀害受害者。(注) 2)减少对自身的怀疑---投毒是隐秘进行的,受害者本人都不会察觉;通过积极参与抢救,投毒人可以减少自己的嫌疑,如果通过参与抢救,获得受害者亲友的信任与感激就更安全了。 3) 将可能的刑事罪责限于投毒,而不是杀人: 如果受害人死亡,那么这起案子就成为一起杀人案,其追诉期可能是无限期的(法律规定为20年,但高院可以延长)。凶手这一辈子都将生活在恐惧之中,难保哪天不被发现(很多案子都是多年后冒出了目击证人),最后被以杀人罪被打入死牢。 如果受害者虽然基本失去大脑与肌体功能,但并未立刻死亡,这就不能成为一起杀人案,顶多是杀人未遂,其追诉期可能较短。即使嫌犯最终被定罪,可能不一定处以死刑。 以后来的另一起铊毒案为例,如果投毒人不及时报告,最终受害人死亡,那么投毒者面临的就可能是极刑了。 朱令案中的凶手(或者凶手们)很可能是名校学生或职员,智力相当高,以上(2)(3)点自然在其计算之中。 所以,投毒者完全可能有抢救受害者的动机。 回到朱令案,有一个重大的谜团与事实空白。朱令第一次毒发后,并未进入昏迷状态、也没有失忆,第二次毒发后,也不是立即进入昏迷。按理说,医院也好,家人也好,都应该详细询问了朱令在毒发前的行踪、饮食之类。但奇怪的是,目前似乎没有任何相关的记录或者陈述。倒是朱令的北大同学自己说朱令在毒发前几天去了北大找同学玩然后一起在北大上了外语口语课。投毒者应该是有强烈作案冲动的,这里面如果有隐情,或许正是案件的突破口。 注:网上还有一种说法,说投毒者可能是先下毒然后表演英雄救美。这也能算是一种可能,但太不合常理,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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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方舟子:朱令案嫌疑人贝志诚的25个谎言
热度 4 新闻速递 2013-5-9 09:22
朱令、孙维班的团支书薛钢在2006年写的批驳贝志诚散布的25条谣言。看了就知道贝志诚是如何精心构陷孙维,误导网上舆论的。《25个矛盾点---谈贝志诚对朱令中毒事件的论述》 http://t.itc.cn/yVXBy 附:我是薛钢,朱令和孙维的同学。      在孙维声明发表之后,我们很多同学一直在关注天涯的这个帖子。我也已经就自己所了解的情况介绍发表了相应所知的一些事实。与众多网友一样,多年来我们深深痛息于朱令铊中毒这个极其残酷的悲剧,努力支持和帮助朱令苦难而坚毅的家庭,虽然我们没有说过太多。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了网络上对我们另外一位同学孙维的指控。许许多多的流言与我们所知之实情相去甚远,对孙维多年的生活也造成了很大的困扰。这也是我们非常不愿看到的。由于网友的很多传言都源自贝志诚,我想在此汇集贝在天涯的发贴,罗列所言及的论点,与我及我的同学所知所思做一对应。只求能够去伪存真,以正视听。      文中所引贝之言论全部摘自贝在“孙维声明”贴的回复。同时,我恳请众网友冷静阅读所有发贴,务请以求实为主旨,而非肆意相互攻谪,切切。      1.   贝----“凶手一定是非常接近朱令的人,可以送给她食物和饮料,饮料还会以咖啡这样掩盖性强的可能性为大。所以几乎可以相信凶手是朱令的女同学。(这并非是警方的主要依据)”      薛----“一定是…” “所以几乎可以相信…”不知是否可以判断为贝的臆断?我也无法赞同贝的逻辑:“非常接近朱令的人 = 朱令的女同学” 。      2.   贝---- “孙某和朱令的关系并不坏,而和朱令关系恶劣的女同学另有其人。但从上面可以看到,如果当时不是和朱令关系较好的人,很难获得下毒的机会。”      薛----我想孙与朱令关系不坏不应成为贝指责孙下毒的佐证。另我也想诚恳地借此机会提醒一些网友,我及很多物化2的同学可以证明,正如贝多次提及的,孙维和朱令关系还是挺好的,绝非有个别网友所言“深仇大恨” 。而“和朱令关系恶劣的女同学” 我的确在大学五年期间未有所闻。为此我也询问了数位同班女生,所得到的回答与我所知一致。      3.   贝---- “据说朱令和孙某因为都是北京考来的,关系不错,朱令介绍孙某也参加了民乐团,而且练习的也是古筝,由于朱令的水平高,孙某几乎不可能有演出的机会。考虑到朱令第一次中毒是在一二九清华民乐队在北京音乐厅演出前夕这样一个日子里,这个情况就很有意思了。”      薛----正如许多网友所述,尤其是清华文艺社团“一路倾情”“迷你猫”校友的介绍,作为中阮伴奏的孙维与担任古琴独奏的朱令竞争是无稽的。而贝在12/31/2005 13:21:54 贴子中承认“我对民乐完全不了解,乐器的说法可能有误”而且“这个能不能算动机,现在的我和三年前的判断也有不同了” 。可是贝当年此番论述成为了多年来舆论斥责孙维加害朱令的唯一动机。如果贝如其发贴所言,觉得自己“可能有误” ,认为“不能算动机” ,我想希望贝能就这一点清楚地为孙维澄清一下应该不为过。      详情请阅贴:(孙维声明贴,下同)   作者:一路倾情 回复日期:2005-12-31 14:58:11 (p.3)   作者:迷你猫 回复日期:2006-1-1 05:36:12 (p.6)   作者:迷你猫 回复日期:2006-1-1 06:01:36 (p.6)          4.   贝---- “只有孙某曾和一名教授做过的一个课题可以合法接触到铊”      薛----这连贝本人也明确表示不能确信的传言是近十年来芸芸众生要把孙维推上绞架最直接最重要的依据。我们的同学,很多校友,以及化学相关背景的网友都以实情证明了这不是事实。 做为最先,最有影响力的传播者,贝是否应该坦承自己的失言,就此论点还孙维一个清白?      详情请阅贴:   作者:太阳正暖 回复日期:2005-12-30 22:22:28 (p.1)   作者:独孤九绳 回复日期:2005-12-31 10:10:14 (p.2)   作者:xuegang 回复日期:2005-12-31 12:07:56 (p.2)   作者:加菲猫vc 回复日期:2005-12-31 23:41:34 (p.5)      5.   贝---- “请问你们何时翻译过?我和我的同学一个字都没看见过,我们到清华遇到的情况就是我前面写的内容,朱令的女同学拒绝帮助我们。最后我的同学再次去是朱令的一个男同学非常勉强的收下了部分邮件打印稿,而且再也没有后文。什么连夜翻译完全是胡说八道。”      薛----与事件的出入,在我先前贴子里已经详细叙述。简而言之,当日我和另外一名同学当天傍晚到北大宿舍取回了存有电邮的磁盘(非打印稿),使用实验室的电脑打印后由班里的同学连夜翻译,包括孙维。第二天,整理完毕把所有建议分析全数由系领导转交了协和。当时,系领导是我们与协和所有联系的中间渠道。      详情请阅贴:   作者:xuegang 回复日期:2005-12-31 11:53:01 (p.2)      6。   贝---- “事实上朱令1995年4月底被诊断出是铊中毒,公安部门就已经开始调查。而且包括我在当年7月份也接受过公安的询问,在当年底之前我就知道怀疑是孙维,并且公安部门已经在询问。”      薛---- 据我所知,正如孙维声明中所言,孙维和同宿舍、班里、系里以及文艺社团的很多人都在95年被问询过。但是唯一一次讯问(注:讯问和一般的问询是有区别的)是在97年4月2日。就此事,我们班女同学“太阳正暖” 了解较为详细:      “太阳正暖”---- 如果我没有及时回答的话,抱歉,绝无有意回避。95年孙维和我们一些其他同学一样,被叫去派出所询问和调查,据我所知,在97年4月之前,她没有以不同于这样的方式被介入过此事的调查,包括被公安讯问。97年4月她被公安14处突然带走讯问一事,我印象很深刻,因为她当时一晚上没回来,事先也没和谁说过,同宿舍的同学都觉得挺奇怪的(这是基于安全的考虑,谁要是晚上因为什么原因不回来要给其他人打声招呼,否则时间再长些就要找一找了),过后她告诉我们她被公安14处突然带走了,后来她可以回家时已经非常晚了,说的时候她情绪还是在很震惊的状态,不知道怎么突然发生了这种事情,并给我们说了一些讯问中的事情,象公安不让打电话回家、长时间一点不让休息的讯问、反复问同一件事等等,我印象很深刻。         详情请阅贴:   作者:太阳正暖 回复日期:2006-1-2 21:12:13 (p.11)         7、   贝---- “关于她爷爷托话、高层干预,这个事情朱令的父母和我都从公安部门的不同渠道得知过,绝对不是空穴来风或者有意造谣。而且朱令父母今年上访希望重查此案,公安部门私下给的答复也是上层当年有过批示,不可能重查。孙维关于此事的描述肯定有问题。”      薛---- 对此我一无所知,无法评论。只是希望贝能清晰指明“所闻” 出处。另望贝告之“当年有过批示”是95还是97?若是97,孙维的爷爷已于95年去世;若是95,为何97年4月可以审讯而后则不可“重查”?         8.   贝---- “孙维是跟朱令关系比较好的同学,而关系不好的女生另有人在。”      薛---- 且不言“关系不好的女生” 是否确有其人,如2所述,孙与朱令关系不坏不应成为贝指责孙下毒的佐证。详情请阅2。         9.   贝---- “我还清晰地记得1995年4月下旬,朱令的病诊断出来前几天;因为各国医生们已经极度怀疑是铊中毒了,而协和声称没有设备检查。我和我北大的同学在加紧翻译国外来的关于如何检查铊中毒的邮件,当时我们去了朱令所在的宿舍楼求助,有人告诉我们几个女还是朱令的同学,我还记得当时我们提出求助的请求后,这几个女生居然回答说:“我们五一都安排好旅游了,实在没时间帮助你们”。要知道她们是朱令的同学,而我北大的同学跟朱令素昧平生,在这件事情上却经常通宵熬夜处理邮件。所以,我对朱令的女同学们和清华有很深的成见既来自于此。”      薛----与事件的出入,请见5。          10.   贝---- “朱令的一位男同学给我的邮件里更加证实了,我只摘抄几句       “物化2在大学5年中拿了不少荣誉,至于是否名副其实,仁智共见。班里的矛盾从一开始就是很大的。甚至到了毕业,可能还有一些矛盾没有解开。男生之间,女生之间,干部之间,种种矛盾只是被掩盖在荣誉虚幻的光环下。而至于为何“大家”维护着这一个“荣誉集体”,我的一个同学说其实是因为这是那些干部的荣誉。我的观点是物化2与其说是一个大学生的班集体还不如说是一个高中生的班集体。” “物化2的通讯录到现在也不完整,对于一个“优秀班集体”实在是非常奇怪的。我以为实际上反映了荣誉光环背后的种种矛盾。” ”      薛---- 关于我们的班级,我于12/31/2005 14:59:54已予回复。特复制于此。另外,不知贝可否赞同物化2是否优秀与孙维是否凶手似乎没有直接逻辑联系,因为如你所言,“孙维是跟朱令关系比较好的同学” 。       附贴:“至于我们的班级,我还是可以坚定地说,我们至今还是引以为荣。不是因为我是支书,不是因为所获荣誉,而是因为我们一同走过难以磨灭的日子。今天,在论坛里有我们现处世界各地的同学。我们坚定地在一起支持孙维的勇气,支持让能思考的人们能更多了解方方面面的事实。我无法否认,有些同学之间会有摩擦,就象由于种种原因,我自己和个别同学也有过不快。可是难道会有任何个人或群体的发展会是一帆风顺,和谐与共吗?为什么仅仅抱住个别的言论,而完全忽略这里这么多同样是朱令和孙维同学的声音呢?这也正是我诚恳地希望您能平静地审视一下你自己,避免先入为主,偏听偏信的原因。”                  11.   贝---- “朱令和朱令家人都深信孙维是凶手,记得多年前我去朱令家看望朱令时,朱令曾经喃喃自语说:我还把孙维当好朋友......难怪她在我休息(至第一次中毒后回清华)的时候老给我送咖啡喝。”      薛----同样,对此番论述我一无所知,无法证实或是证伪。只是记得在校园宿舍里大家共享一些零食饮料的确是常有的。但以此作为指控证据应该相差太远。      12.   贝---- “我个人了解的情况让我深信孙维是凶手,但有些东西我不能公布因为很容易从内容里看出是公安部门的什么人和孙维的什么同学透露的。但我站在客观的角度也要承认,如果我是法官,我知道的事情并不足以让我100%的肯定孙维是凶手。”      薛---- 首先我无法赞同贝所言之逻辑,既然“客观上不是100%肯定”,为什么主观上又深信不疑?其次,为了做客观的评价,还是希望贝能清晰指明“所闻” 内容及出处。      13.   贝---- “公安的确窃听孙维家里了,这点我听公安的朋友也说过,但是不是她发现的窃听器我就不知道了。”      薛---- 这与孙维怀疑咖啡杯底装置为窃听器好象所言一致。但除了与孙维声明真实性的关系,与案件本身无直接关联。      14.   贝---- “孙维家找高层干预、公安局长说的话,我听朱令的父母说过(他们的消息来源是一名公安局的老干部,最近已去世),也听到在市公安局的朋友说过。除非消息来源都撒谎。”      薛---- “听说”之事未必可以“听信” 的道理可以说浅而易见。再次希望贝能仔细确认消息的真伪,毕竟三人之言可以成虎。在此之前,望慎言。          15.   贝---- “我作为个人认定孙维是凶手,事实上看了她声明里面大量的谎言后更加认定,我为我的言论负责。我同时也承认真正从法律意义上证据不足。”      薛----我仔细阅读了贝在此所发的所有贴子,除了“民乐队演出” ,“翻译电邮” ,“审讯次数” ,未见其指谪的其他“大量的谎言” 。此三项在3,5,6有所评述,贝所言与我所知有较大出入。不知是否因为贝从没有直接接触过当事人。         16.   贝---- “孙维声称公安仅在97年询问过她一次,这也是撒谎,不说派出所和学校保卫部。据我所知,市公安局在95年开始就传唤过她很多次。”      薛---- 我们班同学所了解之始末,请见6。      17.   贝---- “但是在中国,按照公安的朋友的说法,虽然此案证据不足,按当年的公检法水平,一是肯定会逼供、二是旁证也足以判了。但有高层这个批示,没有确凿证据只能放人。中国的事情就是这么让人啼笑皆非。”      薛---- 此番论述我实在无法苟同。        18.   贝---- “所以我说的,我中学是朱令的同学,后来又深深卷入此事,说我没有偏见那是胡说,作为一个个人,我掌握的信息足以让我认定孙维是凶手。但如果我是法官,我不会判孙维有罪。”      薛---- 离开了翔实的事实,谁也无法确证自己的观点总能不偏不倚,就这一点我可以了解贝。但是贝明知自己的观点有失偏颇,却一口认定并四处散布,误导了舆论,我认为贝就实在一些不付责任,对当事人也是极为不公平了。既不会“判孙维有罪” ,又“认定孙维是凶手” ,的确只能因为贝的“偏见”了。         19.   贝---- “首先,我的同学肯定是希望你们把翻译的资料汇总给我们,因为我们也在翻译;而且当时协和的态度是不接受任何资料。你现在说通过系里面转交给协和了,这叫死无对证。何况我的同学事后找你们要翻译好的资料,你也一直没给出来。谁在撒谎一目了然”      薛---- 关于事情的经过,我在5已经做了陈述。如果查看qqww2000在1/1/2006 09:54:16转的几个贴子,童宇峰2004年3月13日的发言也可以证实,包括过夜陪护。如果贝的同学事后接触的是我,我想我没有理由不据实告之。只是我得承认对事后的这次接触,我的记忆有些模糊了,所以实在无法仔细描述。不过,翻译结果的确没有转交予贝。这里我所做的只能阐述我当时的切实经历,如果贝一定要指责其为谎言,只能一声叹息了。      详情请阅贴:   作者:xuegang 回复日期:2005-12-31 11:53:01 (p.2)   作者:qqww2000 回复日期:2006-1-1 09:54:16 (p.7)      20.   贝---- “这位朱令班上的团支书,我非常的鄙视你     这是当年我一位同学在美国遇到你之后发给我的邮件:     “好像不是。     怎么连这样的材料都有假?     我上个月遇到朱-孙班上的团支书,一脸遗憾的抱怨:“就是因为这件事,我们才没得     到优秀毕业班...”     无奈的笑...”     这就是你对朱令被人下毒的最大遗憾?”      薛----对此,我已与12/31/2005 14:59:54予以回复。由于只涉及我个人,与案件本身无关,不在此缀述。有好奇的网友可以查询该贴。      详情请阅贴:   作者:xuegang 回复日期:2005-12-31 14:59:54 (p.3)      21.   贝---- “而且跟朱令有矛盾很大的女生至少有两个,她们甚至在朱令整个患病期间坚决拒绝看望她。而朱令的同学在猜测时更多的猜测是这些人。”      薛---- 如我在原贴所回,虽不知此言出处,但绝对混嚣是非。我们同学都曾数次探望住院中的朱令,不仅是在协和时,还有在海军总院。从未有人"拒绝看望"。如我前述,住院初期,几位女生也曾排日彻夜看护。qqww2000转贴童宇峰2004年3月13日的发言也有提及。      详情请阅贴:   作者:xuegang 回复日期:2005-12-31 14:59:54 (p.3)   作者:qqww2000 回复日期:2006-1-1 09:54:16 (p.7)      22.   贝---- “关于咖啡杯,公安去朱令宿舍搜查,结果是在孙维床下的箱子里找到了朱令的咖啡杯,而且被彻底清洗过。孙维的解释是:朱令一直不在怕杯子脏了,所以就给洗了,然后怕在落灰所以放到自己箱子里保管。”      薛---- 对于咖啡杯我一无所知,无法评论。但“太阳正暖”作为孙维和朱令的同班女生,目击了派出所来取走朱令物件的全过程,特转贴于此。而我非常清楚“太阳正暖” 的真实身份,可以负责地说绝不是有网友所言孙维的马甲。另12/31/2005好象是贝第一次提及咖啡杯,但我不确定。      “太阳正暖”--- “不错,派出所来取走朱令的东西的时候,我就在旁边看着,还“帮忙”来着--告诉他们那些是朱令的东西,而且在场的还有别的同学。当时没告诉我们是"搜查”,也没有出示搜查证,所以我不知道这叫不叫“搜查”。在整个期间根本没有“从孙维的箱子里找到朱令的咖啡杯”这回事,我的确记不清楚咖啡杯在哪里,但除了朱令的东西,派出所的人没有“搜查”其他人的东西,开箱子的事从何说起?说“因为发现杯子被清洗过,问孙维,孙维说怕落了灰...”,更全属杜撰。这些我都可以和派出所的同志对质,相信他们有记录!   这不是推断,是我对当时情况的叙述,我想也是众网友希望看到的发言类型。”      详情请阅贴:   作者:太阳正暖 回复日期:2006-1-1 19:15:15 (p.8)         23.   贝---- “我最后要说的是,我对诽谤的定义很了解,如果我捏造事实败坏别人的名誉那是诽谤,但是我说出我的判断并不叫诽谤,哪怕这个判断不对。”      薛---- 我不想与贝争论诽谤的定义,只是想摆出我所知的事实,是否诽谤,或是贝这句话的逻辑,还是交由他人判断吧。             24.   贝---- “我说了,我的看法肯定有偏见,包括我说出的事实很多人认为据此不足以怀疑孙维是凶手。我也得说他们的说法不无道理。”      薛---- 同上20。贝所言似乎有些自相矛盾。         25.   贝---- “孙维在那次129文艺汇演里绝对是朱令的替补,这一点当时民乐队的和后来公安的朋友也都证实过,这也算公安的旁证吧。我对民乐完全不了解,乐器的说法可能有误,清华的民乐队我想未必每种乐器都有两个人练习,文艺汇演如果朱令身体坚持不住让使用其它乐器的孙维作替补并非不合理。这点孙维很清楚,所以我认为她在民乐队事件上本质在撒谎。这个能不能算动机,现在的我和三年前的判断也有不同了。”      薛---- 如3,贝坦承“对民乐完全不了解,乐器的说法可能有误”,亦不了解清华文艺社团的运作,而且自言“这个能不能算动机,现在的我和三年前的判断也有不同了”。而由文艺社团校友的介绍,作为中阮伴奏的孙维与担任古琴独奏的朱令竞争是无稽的。          详情请阅贴:   作者:一路倾情 回复日期:2005-12-31 14:58:11 (p.3)   作者:迷你猫 回复日期:2006-1-1 05:36:12 (p.6)   作者:迷你猫 回复日期:2006-1-1 06:01:36 (p.6)            最后我想引用我们的同学的一段话结束这一个贴子,因为她写这段话的时候感情是真挚的,也因为她道出了我们众多同学及网友的心声。      “首先:这个帖子是针对孙维的声明来的,对于朱令的不幸,我们这些同学更有切身体会更痛心,但不在这里多说。希望这一点不会引起大家的反感,说只关心孙维而不管朱令,这是两码事。其次,在网上绝大部分关心朱令和她的家庭的人,出发点一定都是善良的,很希望这一次能够多少让大家了解一些事实,不要再凭空猜测了,这对抓住凶手没有一点好处,事实上这个案件到现在为止,我都觉得扑朔迷离,非常不能理解,而知情更全面一些的公安最后也没能得出结果,而不知情的众位网友,难道仅仅凭着一些流传的说法,就能够推断某个人是凶手,并且在网上谩骂、攻击、诅咒,甚至威胁么?最后,希望大家也能够从经济上和真正意义上的破案方面帮助朱令和她的家庭。真的希望能早日抓住真凶,实在是害了太多人了!”      寄请:   祝福朱令,祝福清白的人心灵安宁!   帮助朱令,帮助案件早日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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