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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回应 lawandorder 律师
热度 2 岳东晓 2014-12-16 09:10
lawandorder 律师您好, 彼岸网友们不少是高学历,有的还是理工科,对简单的中英文阅读都应该不存在太大的问题、逻辑能力也不错,你的错误他们理应能够看出来,但他们似乎像小学生一样把你当成老师一样恭敬,这就可能使他们有一定的盲目、盲从。虚心好学的他们被你这老师误导也不好。所以,下面我就你的一些观点做简单的说明。 1) 我写的【“Han 先生本人继续散布大量诽谤性、挑衅性、攻击性言论,本人再次呼吁 Han 先生停止攻击、诽谤,而是等待法律的裁断。”】 如何理解? 有点逻辑能力的读者都应该看出,从我的这段话中无法推出如果【翰停止】这些做法【就不告了】的结论或者暗示。我仅仅是请求 Han 先生停止在网上的这些恶意的、搞得乌烟瘴气的做法,等待相关案件的依法进行。 您写道【如果翰有任何攻击性言论,如果情节严重,他还可以举报警方,请求对翰进行刑事调查。】 我的【攻击性言论】一词,并非指涉嫌刑事犯罪的言论。这一点,我想读者也都应该理解。 2) 您写到:【由于翰的以上行为,岳要启动本来不想启动的侵权诉讼。反向推理,如果岳本人自己的侵权案有力度或有赔偿价值,他一定会启动,也不会和翰的行为表现性质连在一起。】 先不论你对本人文字的理解错误,光看这个所谓“反向推理”就完全没有逻辑。你可以尝试从你的第一句反向推出第二句。 Hanshan 的诽谤性言论是在侵权事件中针对侵权作品及作者产生的,联邦法院对此应该具有 supplemental jurisdiction,这个概念你在读书时应该背诵过,但可能要运用起来就糊涂了。建议复习思考一下。 另外,在侵权过程中的言论与版权案很可能有关,因为这些言论也许能证明侵权者的意图及对侵权行为的态度,而不是像你认为的那样,侵权案中的诽谤【和版权法没有任何关系】。这一点,我先只点到这。你如果不明白,我可以拨冗继续阐述。本人一向是很 open 的。 3)你写到:【他说已经搞到翰山真实姓名,但“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将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 -- 后面我理解他的含义,即,指控匿名被告和实名被告的法律程序上有不同程序要求,首先要满足法律程序要求请求法院下令传票ISP提供注册人的真实信息。但是,翰的网站是自己的网站,诉状中直接指控网站一石两鸟,程序上的担心也没有必要。】 你的阅读理解力、法律判断继续成问题。首先,我所说的【进一步核实】包括对其姓名的核实,对其姓名只是【基本确定】,而不是完全确定。其次,我的起诉书(draft)中当然包括网站,但起诉网站丝毫不能简化程序,Hanshan 网并没有公开的联系地址,即使起诉网站,我还是得经过一个获取其地址的程序才能 serve process。 4)我在通告中写的是【被侵犯版权者可以要求 "statutory damages" 或者 "actual damages and profits" (17 U.S. Code § 504), 以及 injunctive relief (17 U.S. Code § 502), 并要求被告支付 costs and attorneys fees (17 U.S. Code § 505 ).】 “可以要求”的意思是 "may request“或者 “may demand",根本没有说被告必须支付律师费。你将我的文字为理解为被告必须支付律师费完全不合逻辑也显示你法律概念不清。如果是必须支付,一般应该是说输的一方必须支付,而不光是被告。 至于版权案中 prevailing party 是否能成功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这有一系列的判断要素,而不是随意的。我在知识产权方面打过几场官司,而我也可以基本判定你完全没有这个经验。曾有一名被告知识产权律师在法庭上说,拿知识产权律师跟普通律师比,那是苹果跟橙子的比较。话虽狂妄,但也不是完全无理。 5)天香公主提出的律师费问题,我看倒是颇有见地,不愧是理科思维,阅读理解能力、逻辑能力就是强些。 天香公主写道【岳东晓说的"要求被告支付 costs and attorneys fees",我倒是觉得这对他来讲是个两难命题。自己打官司吧,花钱少但也没法要求对方付律师费了。请律师打官司吧,那万一从对方那要不回律师费呢?】 首先,【万一从对方那要不回律师费呢】一句说明天香公主应该看懂了什么叫”要求“。"要求”是不一定能够满足的。天香公主明白,我的文字表明原告不一定能从对方那拿到律师费,这包括对方没钱或者成功逃脱的情况,但更包括法院不判对方赔律师费的情况。 其次,天香的问题也当然是我会考虑的问题。但一个案子自己上还是找律师,诉讼人完全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应变,而不是说自己上就不能再找律师了。通告也只是列出相关法律指出诉讼双方可能承担的经济责任,而不是在宣告必将提出的法律诉求。 至于你给公主的回答,如前所述,基本不靠谱。 6)也许您还有其他的观点,我没有看到,但如果您提示我,我可以拨冗解答。另外,您如果为 Hanshan 的辩护做出过什么承诺,希望到时您能够履行这个承诺,而不是像某些匿名ID一样,遇到事情就销声匿迹了。 YDX
个人分类: 法律|9807 次阅读|9 个评论
分享 虞美人格律问题请教
热度 9 岳东晓 2014-7-31 03:31
我依照百度百科介绍的格律填的“甲午之盛夏”,填了一首虞美人,虽然是按照理工科读技术手册的态度出错 也还是难免的,却苦于没有工具可以检查,这个verification不能自动化在计算机时代是很尴尬的。 按鹏哥提供的工具链接: http://book.5ilog.com/cgi-bin/mz/poetry/ 【 “按律填词 ”,就出来新的检测用的视窗,把作品拷贝进“正文”,按”检查格律“,结果就出来了】。真棒! “甲午之盛夏” 结果如下 , 不过我一事不明,为什么程序说我没有押韵呢? “耗”跟“好”不算押韵?还是我没看懂应该哪个跟哪个押韵? 有工具不会用也是枉然,还请各位文学青年指点迷津。 PS: 我再用名诗(这是我阅读手册时的解读参照)试了一下,结果如下 看来汉语发音变迁很大啊。
个人分类: 风雅附|11387 次阅读|11 个评论
分享 (ZT)未来科学的突破点:经络学说
热度 3 天涯过客 2013-4-22 16:39
http://bbs.creaders.net/education/bbsviewer.php?trd_id=853864blog_id=146345 未来科学的突破点:经络学说 老几 中 国近代据说是因为科学技术落后,被人欺负了几百年,所以科学对华人社会特别重要。在现代中国无神论社会中,科学的意义丝毫不低于西方社会的上帝。不可否 认,科学这个上帝给中国社会乃至全人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科学破除了迷信,在一定程度揭示了大自然的秘密;满足了人类各种需要,实现了前人难以想象的 梦想。正是因为这样,科学才获得的崇高的地位。 不 过人们似乎忘记了科学的出身。科学是什么?以前谈到过科学“虚”的定义,其“实”质就简单一句话,探索研究事物变化的规律和原因。科学只有在“田里”不停 地耕耘,才是科学。登上神坛的科学,离开了探索这个灵魂,科学就已经不是科学,成了教条,与科学无关,与真理无缘了。这方面只要看看有些中国“科学”院士 的奇谈怪论就不难理解了。 有 不少人以为有理工科学历或者博士就算懂科学了,实际上未必。懂不懂科学跟学历没有特别大的关系。没有自己亲自挖坑埋土,收获果实,算不得农民。同理,没有 自己亲自动手搞过“真正”的东西,没有经历过失败挫折,没有主持或参与研究出真正有意义的东西,书本上读的东西再多,不可能懂得科学。比如有位姓方的博士 打假,很有成果,因为他对写科学论文是训练有素的。论文抄袭之类的假,一打一个准。但这位姓方的站到“试验田”里,一说话,你就知道,这哥们自己也是个假 科学家,什么都不懂,只知道教条。 其实搞科技的不论什么专业,就一个路子,实证。所以有没有科学素养,几句话就能知道。万维网上藏龙卧虎,不必多说,卖狗皮膏药的也不在少数。 伪科学的一个特点,就是对科学一时解释不了的现象,不是用科学的精神去探索,而是用科学教条的大棒,一棒打死,以所谓“科学”来判定一个事物是否存在。 这 里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否定中医的经络学说。否定经络存在的理由,一个是解剖学里面没有发现经络存在。这是犯了科学实证的“界定性”错误。任何现象都是有条件 的。经络是气血通道,死人气血皆闭,焉能测出经络。就比如你把电源关掉,再去测有无电流,然后得出电流不可能存在的结论。其荒唐程度可想而知。 另一个否定经络存在的理由是试验验证不出经络存在。试验没有发现不等于不存在。由此得出经络不存在首先是个逻辑错误。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试验设计方面有严重的错误,比如有违“无干涉原则”等等。就像您测水流速时有人拿根棍子在旁边搅,如何能测得准? 有意思的是,大量声称证明经络存在的试验,也没有说服力,比如中国科学院那些声光电试验结果。这些试验的问题,是不符合科学试验的“排它性”原则。充其量只能算佐证。 所 以说,用科学方法来证明经络存在,首先要根据经络现象的特点来设计试验。经络首先是个生命现象,受意识控制,而意识是个量子态甚至“亚”量子态(自定义, 无出处,特注)。我们知道,量子态下的运动是受观测方法而改变的。也就是说,当我们测量经络时,它可能已经不是原来的状态了。因此传统的科学方法来证明经 络存在是不可能的,必须要考虑意识的量子特性,结合量子物理的最新成果。 有人会问,老几对经络的存在怎么这么肯定?没有错,我是非常肯定。因为经络本身就是实证的结果,是人体这个最精密的仪器实证出来的。任何练过正宗太极拳的人,都知道这一点。 老几这篇说了什么?就是什么是科学方法论。这就是今日哲学的一个未来(如果哲学有未来的话)。 值得一提的是,万维哲学家兔子网友在他最新的范例哲学里,从哲学上提出宏观运动和微观运动完全不同的概念,与本文的想法有可借鉴之处,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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