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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徐律师说被告律师只值250
热度 3 岳东晓 2015-3-15 15:51
上次我写了篇《 普法:FRCP 37(d) 惩罚条例浅析 》,帮大家解读了一个条款 the court must require the party failing to act, the attorney advising that party, or both to pay the reasonable expenses, including attorney's fees, caused by the failure 这个条款是说,法庭可以要求未能参加取证的诉讼方及其律师支付由其非作为造成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关键是上面的我特意加粗的部分。我还举例说,【 假如一律师为了准备证词录取花了1000小时(如查阅证据、资料、法律、制定讯问策略、设计质询问题等),兴冲冲地跑去约好的地点,结果对方没来,这个1000小时的费用是否由对方没来造成的呢? 答案显然是:NO。】 后来听说,桑兰案被告方开出一张好几万美金的账单,其中被告律师莫虎收费每小时1000美金,折扣价600。 现在原告的徐律师回应了,我也没有细看。但粗看下主要有三点: 1)被告索要的费用大部分不是由原告未能参加取证造成的,也就是不满足上面提到的那个”caused by"的限制; 2)被告律师莫虎值不了1000元/小时,也值不了600,合理价格应该是250; 3)被告账单不清楚。 最后原告认为合理赔偿是 160美金。
个人分类: 法律|7846 次阅读|8 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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