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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转]关于安乐死的基督教立场 by 洪予健牧師
雨柔 2015-2-12 07:46
加拿大高等法院於 2015 年 2 月 6 日作出裁決, 判現有禁止醫生輔助病人自殺的刑事法違憲, 並給予國會一年期修改法例,此判決並不是關乎病危者或傷 重病人不繼續接受治療而自然死亡的問題, 而是讓醫生有合法權利為病人注射致死毒物,結束病人生命。 2 月 1 0 日溫哥華《都市報》記者就此議題采訪了信友堂洪予健牧師, 以下是洪牧師的回應: 醫生輔助自殺合法就是人們通常所説的安樂死。 对于安乐死的议题, 尽管加國各教会對此不一定有一致的回應,但站在基督教以信《 圣经》为本的立场上,我们对加国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感到悲哀。 基督教的信仰就是神藉着《圣经》向我们说了话, 我们必须怀着敬畏的心来领受的, 我们所做的不能以自己的意思代表上帝, 这是基督徒要成为上帝的儿女的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们理解的安乐死,就是当病人对自己的病情感到彻底绝望, 或临终极度衰竭且个人感到非常痛苦之时,请求医生协助, 平静无痛苦地离开人世。必须指出,无论手法如何, 这些都是需要医生采取主动结束患者生命的。 从大公教会所领受的以《圣经为本》的信仰来看, 我们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坚决反对这样的安乐死。 安乐死的一个理据就是,这种死亡是病患为免受痛苦,自己自愿的。 尽管如此,让医生主动地结束另一个人的生命,仍然违背了《圣经》 “ 十诫 ” 中 “ 不可杀人 ” 的诫命。因为我们的生命是神给的, 按照神的形象所造,由此须向上帝负责,不可自行处理。 医生的职业是崇高的,他只是救人,他没有另外一项责任, 可以去帮助杀人。对医生而言这是 “ 犯了流人血的罪 ” ,也由此 模糊了医生职业的神圣性和独特性。 人即便是犯了在上帝诫命中的死罪,也要通过严谨的程序和审定, 才能按照律法处置。 没有人能以帝王或者领袖的身份去取消另外一个人的生命, 生命权是公民天赋的权利。 所以持正统信仰的基督徒认为: 当罪犯杀了人,也是要以命抵命的 ( 《创世纪》九章六节 ) 。 在此我们强调的是神赐人生命的尊贵,此尊贵性在于神的掌管, 任何人都无权结束自己的生命。人的真自由用于表达生命的尊贵, 而不是用于毁灭生命。尽管在人的文化认知中,《圣经》 中神的吩咐不合人的心意,但是我们相信人的认知有限, 且带着罪性,常常改变,唯有上帝的话是永不过时,无可置疑。 信靠顺服是基督徒今生永世的福分。 我们反对安乐死,并不表示要不顾一切地强行维持病患的生命。 假定病患浑身插满管子,只能靠着外部的设备维生, 我们也不坚持做勉强的维持。这种适可而止的治疗方式, 不属于安乐死,是可以接受的。但是, 绝对不能给患者注射任何制剂,让患者加速死亡, 这个界限非常分明。我们最担心的是出现安乐死合法化后的 “ 滑坡效 应 ” ,大家知道有些病患或年长者,当对自己的康复绝望的时候, 甚至连家人都感到无力回天的时候,可能会因为法律的许可, 而做出不智的选择。更可能因着或不忍拖累儿女家人, 或不愿背负白占宝贵医疗资源的压力,而 “ 自愿 ” 选择 “ 安乐死 ” 。但最可怕的是 : 医生对安乐死执行权的滥用。 荷兰是最早通过允许安乐死的,但是,他们的报告显示,在 1990 年执安乐死的 130 , 000 人中,有将近 6000 例是没有取得患 者明确要求的,这种前车之鉴,一定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此判決很易被人濫用,對老弱及殘障人士做成的威脅最大,另外, 在人權及醫療服務的名義下,醫生若本著良知拒絕提供此類「 醫療服務」,有可能會受到 學會紀律處分或撿控。 判決所意味的後果嚴重,請即上網簽署請願書, 請求國會使用但書條款暫緩此裁決的執行。 (請按 Sign a petition urging Canada's Parliament to stop assisted suicide he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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