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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标签: 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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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美国”三权分立“已经过时
稻草 2017-1-20 10:26
中国的权力执行体制机制如下: 三权是:执行权、监督权、反馈权。 执行权:由党委、国务院执行 监督权:由纪委、国家监督委行使 反馈权:由政协执行。 随着中国国家监督委员会的成立,和下一步对全国政协的权力反馈机制的建立,中国的这种权力执行的体制机制是最先进的,再看看美国的为什么不行了。 美国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有六大错误设置: 一是权力不能相互监督,只是相互分权,司法与行政权只是国家权力的分立,各搞各的,不能相互监督; 二是过分强调法律的作用,必然导致法律极权主义,把人变成了机器人或者没有道德情感的动物; 三是立法权没有交到美国人民老百姓手里,交给了两院的资本家和权贵; 四是政府没有权力,政府的权力通过私有经济体制都交给了资本家,政府机构只是一个服务机构,养了一些公务员,从总统到普通公务员整天是自己折腾自己; 五是总统除了当公务员,为资本家服务,没有其他权力; 六是老百姓没有监督权力执行的权力,即没有监督权,一届总统一旦选上无论干得好坏都只能让他(她)混四年。 美国的权力来源也有五大缺陷: 一是总统需要政治献金,否定了选举的公正性; 二是总统候选人不一定是社会的管理能手,例如美国的总统大部分是会忽悠的,例如律师、演员、电视节目秀主持人,而真才实学的管理人才比例很低,也就是说这种选举机制没有保证总统候选人是有才华的国家管理人才; 三是总统位置的设计就是为资本家服务的,没有权力的; 四是国家体制机制的设立包括立法权在资本家的两院手里,老百姓没有权力。 五是老百姓的权力没有在国家制度机制上得到体现,也没有党组织代表老百姓来争取权力。
个人分类: 时事评论|1239 次阅读|0 个评论
分享 法律没有资格独立美国的三权分立是错误的
稻草 2016-10-31 08:56
特朗普斥责美国三权分立的虚伪,痛骂孟德斯鸠的愚蠢。他没有骂错,法律只是国家之下的一个规范社会秩序的工具罢了,法律没有资格独立,它必须服从国家意志,必须服从国家总统。当然法律有它自身的特点,就是已经证明了是正当合适国家的规范,没有必要再行使行政权力,也就是说,法院只是一个国家固定秩序的执行者罢了。 把法律捧得那么高,是资本家控制民选总统为其所用的险恶用心罢了,是对广大选民人格和智商的侮辱。
个人分类: 时事评论|1161 次阅读|0 个评论
分享 晚清【政治自由】【三权分立】?
热度 2 岳东晓 2016-5-31 06:55
light 转帖了一段卢迪的宏论,内称【再看政治自由。。。。晚清改革中,朝廷向“文明国”学 习,废除了酷刑,修改了刑律,制定了民法与诉讼法,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三权分立,在中央和地方成立了准议会(资政院与谘议局),建立地方审判厅,将立 法、司法与行政分开,允许民间组党,更鼓励民间办报,使得各种党派与报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卢迪所举所谓晚清言论自由的论证已经 被我剖析 ,他所列出的晚清各种跟清王朝唱反调的报纸其实都是洋人租界里办的。而且即使在租界里,激进的作者也还是难逃魔掌。 邹容之死就是例证 。 那么晚清的政治自由又是怎么回事呢?如果满清都已经三权分立,搞多党制,怎么被推翻了? 其实,卢迪说的这些所谓文明国宪政的举措是已经垂死的清朝试图以宪政延续生命的一次来得太迟的尝试的 准备 -- 不是尝试,而是其准备。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1908年8月27日),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以日本宪法为模板,想靠宪政救满清大厦之将倾。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钦定宪法大纲》只是立宪的预备文件,而不是宪法。清廷公布的立宪筹措期是九年。因此,预计的正式召开国会、制定宪法的时间是1917年。当然,光绪随后也还颁布了一系列的其他改革性法令。什么地方自治选举之类,借机收取所谓自治费,而且只有有钱人有投票权,反而引发老百姓反弹。 之后发生的事情大家应该是知道的,光绪帝被老佛爷幽禁而死。最近新闻报道对其头发的化学鉴定表明体内砷含量大大超出正常,因此应该是被毒杀。1911年10月10日武昌发难,离预定的1917立宪还差6年。很快各省纷纷独立,清廷于是下罪己诏,承诺立刻召开国会实施宪政,但为时已晚。可见,所谓晚清三权分立的宪政不过是一个纸上的设想,卢迪大力推崇的晚清政治自由也就是一纸空文而已,too little too late to save the Manchu empire. 错误的政治观点往往源于倒错的知识结构。卢迪的中国近代史很 fuzzy,乃至其结论背离了常识。
个人分类: 历史|8604 次阅读|7 个评论
分享 国有企业如何改革?
热度 3 稻草 2015-3-28 23:31
私有化永远是不平等、不公正的根源,这一点任何理论都是不可否认的,因此过度的私有化,是不可能做到公平公正的,如果还在吹嘘公平公正,那就是骗人的。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保持合理的比例才是一个中国发展的必由之路。 那么,当下的中国国有企业如何发展?首先彻底私有化,肯定是一条不归路。道理很简单,全部私有化后,三权分立的资本民主制度就成为必然,国际资本也不会失去这一解体中国的机会,也就是中国很快会崩溃。 其次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则:一是建立监督委制度,由全社会的代表成立一个监督委,负责选举企业领导,监督企业经营;二是建立国家公共财产制度,国企资产与利润归政府所有,用于全体人民。 再次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措施:一是国家大型战略安全性企业进行上述两项改革就行了,例如军工、航空航天、铁路、电信、电力、石油、稀矿等;二是国家技术性产业要加强,例如中国汽车、电子通信、生物技术、网络基础技术、集成电路要加强技术的自主创新,成立国家科研的国家队;三是国家应该规范省市县乡国有企业数量,国企少了的,要根据当代“生态经济”的结构调整的要求,新建国企,或者用现有国企兼并一些民企,以适应国家生态经济链的发展需要,国企多了的,卖掉,但是现在全国国企才14万多,平均到省市县乡肯定是少了,要深刻地认识到中西部地区深陷土地财政的困境,必须通过调整结构,发展企业来解决,单纯的民营企业不具备竞争力量;四是建立非垄断性企业的企业平等经营地位的国家制度与国家机制。 如何确定国企与民企,占各级政府国民经济成份的比例呢?这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意识形态问题。 首先是要明确一个问题,即经济发展是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为全体国民,还是为少数人?显然,毛泽东同志和共产党建立新中国,就是为全体人民服务,即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少数人服务。 其次是要明确哪些是为人民服务的项目,这些项目应该是:医疗,教育,温饱,住房,养老,突发家庭困难等等的保障问题,也就是政府要提供医疗、教育的免费服务,解决温饱要有失业的保障,解决住房要让人民买得起房,解决老有所养有退休金和老年服务,解决突发家庭困难要让人民有保障。这些问题的资金来源,一方面通过纳税解决,另一方面通过国有企业的政府公共财产调控解决。 再次是基于上述目标,确定当地政府,税收、公共财产(国企是公共财产)能否保证得了,以确定一个国企的比例。 最后,国有企业还肩负经济的整体运行平衡的功能,杜绝国家经济危机的出现。 总之,国企是一个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经济体,是人民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保证。
个人分类: 时事评论|727 次阅读|3 个评论
分享 混合所有制改革不应该是一个国家战略
热度 1 稻草 2015-3-8 00:03
私有化永远是不平等、不公正的根源,这一点任何理论都是不可否认的,因此过度的私有化,是不可能做到公平公正的,如果还在吹嘘公平公正,那就是骗人的。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保持合理的比例才是一个中国发展的必由之路。 那么,当下的中国国有企业如何发展?首先彻底私有化,肯定是一条不归路。道理很简单,全部私有化后,三权分立的资本民主制度就成为必然,国际资本也不会失去这一解体中国的机会,也就是中国很快会崩溃。 其次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则:一是建立监督委制度,由全社会的代表成立一个监督委,负责选举企业领导,监督企业经营;二是建立国家公共财产制度,国企资产与利润归政府所有,用于全体人民。 再次是国有企业改革的 具体措施:一是国家大型战略安全性企业进行上述两项改革就行了,例如军工、航空航天、铁路、电信、电力、石油、稀矿等;二是国家技术性产业要加强,例如中国汽车、电子通信、生物技术、网络基础技术、集成电路要加强技术的自主创新,成立国家科研的国家队;三是国家应该规范省市县乡国有企业数量,国企少了的,要根据当代“生态经济”的结构调整的要求,新建国企,或者用现有国企兼并一些民企,以适应国家生态经济链的发展需要,国企多了的,卖掉,但是现在全国国企才14万多,平均到省市县乡肯定是少了,要深刻地认识到中西部地区深陷土地财政的困境,必须通过调整结构,发展企业来解决,单纯的民营企业不具备竞争力量;四是建立非垄断性企业的企业平等经营地位的国家制度与国家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所谓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不应该是一个国家的战略,无论是从国企,还是从民企来看都是一个坏的选项。这种“混改”的思路是过去国企领导人侵吞国有资产的一个思路的延续,只有利于少数人继续变着“花招”侵占国资,不利于国,更不利于民。
个人分类: 时事评论|546 次阅读|2 个评论
分享 与LAO探讨:切诺基案例的意义与美国三权分立的危机
热度 5 岳东晓 2015-2-12 02:06
我在【 《美国真正的可怕之处在哪儿?》的中国式误区 】一文中写到,提到美国国会通过《印第安人清除法》之后,【 切诺基于是在美国法院起诉,结果美国最高法院还判他们赢了(1832年)。然而,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依法治国的美国总统杰克逊嘲笑了美国最高法院一番,把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当成一张废纸。】 LAO律师我的上述说法提出了反对意见, 他写道:【 起诉人不是切诺基人,是住在切诺基部落(nation) 白人传教士,起因是他拒绝申请居住执照。 这个案件只是要求Georgia 州释放判刑的传教士,对当时联邦政府清除米西西比河以西的印第安部落没有直接约束力,对《印第安清除法案》没有任何影响,根本不存在“把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当成一张废纸" 的说法。】 (相关讨论参见 : http://www.bian-wang.com/discuz/home.php?mod=spaceuid=9999do=blogid=974 ) 下面,我针对LAO的上述见解,对 The Cherokee Cases 进行简单的普法与历史介绍。 1. 切诺基案例集 --- The Cherokee Cases 切诺基在美国法院起诉实际上有两个案子,第一个是 The Cherokee Nation v. The State of Georgia (1831),第二个是 Worcester v. Georgia (1832)。这两个案子在美国法律界统称为 The Cherokee Cases。在第一个案子中,乔治亚州试图对切诺基的土地进行管辖,切诺基在美最高法院起诉乔治亚州,要求停止乔治亚州的侵犯。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切诺基不是外国(foreignstate), 因此,最高法对切诺基与乔治亚之间的诉讼没有管辖权(参见 A3)。但是,在判决文字中,最高法在很多地方是同情切诺基人的。 第二年,切诺基人通过 Worcester案 回到了最高法院,这次他们得到机会就案件争议进行辩论 (“ The Cherokee returned to the Supreme Court the following year in Worcester , and this time had the opportunity of arguing the merits of the case. ” --- The Cherokee Cases, West's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2005)。 LAO 对相关历史可能不清楚,不知道历史背景及诉讼目的。Worcester 实际是一个进入切诺基支持印第安人权利的活动家,乔治亚的法律是专门为他及另外几个人制订的,不准他们未经乔治亚州许可进入居住该州内的印第安领地上,并将 Worcester等人逮捕判处四年徒刑 。乔治亚州长给这几个被判刑的颁布了赦免,但 Worcester与另外一人拒绝接受赦免,以便上最高法院挑战乔治亚州法违宪。 切诺基雇佣了律师为 Worcester上诉 。 请注意, 说【 这个案件只是要求Georgia 州释放判刑的传教士 】犯了不求甚解的错误。 该案子的 issue 不是申辩 Worcester没有违反乔治亚州的法律,而是说乔治亚州对切诺基领地没有管辖权,因此乔治亚的这项法律无效。 通过 Worcester是切诺基 绕过管辖权问题而再论切诺基主权的一招。 果然,最高法利用这个案子就印第安人的地位问题作出了对印第安人有利的裁决。美国最高法院完全赞成切诺基人的观点,认为切诺基的主权不容乔治亚侵犯 ( )。 【 切诺基于是在美国法院起诉,结果美国最高法院还判他们赢了(1832年)】,正是指的 The Cherokee Cases ;而认为 Worcester案【 只是要求Georgia 州释放判刑的传教士 】是不明就里、临时抱佛脚导致的错误。 2. The Cherokee Cases 的意义以及美国政府拒绝执行导致的三权分立制度的危机 LAO写道, Worcester案 【 对当时联邦政府清除米西西比河以西的印第安部落没有直接约束力,对《印第安清除法案》没有任何影响,根本不存在“把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当成一张废纸" 的说法。】 LAO的【 对当时联邦政府清除米西西比河以西的印第安部落没有直接约束力,对《印第安清除法案》没有任何影响 】的说法表明他对相关法律与历史缺乏理解,英语阅读理解也成问题 (注一)。 LAO【 联邦政府清除米西西比河以西 的印第安部落 】的说法有两个问题:(1) Indian Removal Act 在文字上是印第安人自愿迁移,美国政府与印第安部落签约进行土地置换;(2) Indian Removal Act 中的【 their removal west of the river Mississippi】,不是【 清除米西西比河以西 的印第安部落】,而是将印第安人赶到密西西比河以西。犯这个错误固然是不知美国历史,但也是英文阅读力不行。 如果各州遵守美国最高法的在Worcester 案中的判决、尊重印第安人的主权,或者美国联邦政府遵守最高法的判决,遵守之前与印第安人的条约,承担对印第安人的保护责任,那么印第安人根本不需要选择迁移(注二)。美国政府以及州政府却蔑视最高法的判决,最终实行了强制迁移。【 More ominously, President Andrew Jackson, who favored the removal of the Cherokee nation and other Native American tribes, refused to enforce the Court's decision. His refusal illustrated the problem that occurs when one branch of government refuses to honor the decision of another branch. 】 政府 把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当成一张废纸。 美国人具体的做法是,州继续侵犯印第安人,联邦政府拒绝保护印第安人,而是强逼处于不安全状态的印第安人签订迁移条约。很多情况下,是找印第安人的少数(根本不能代表其他大部分印第安人)签订一个迁移条约,然后政府军根据所谓条约对大部分不愿迁移的印第安人进行武力强制迁移,很多时候,条约甚至是在政府军的枪杆子逼迫下签订。对于那些拒不离开家园而东躲西藏的印第安人,美国政府军进行了长期的追杀。 相关的法律、制度危机,参见 Berutti, Ronald A. 1992. "The Cherokee Cases: the Fight to Save 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Cherokee Indians." 我就不在此重复了。 注一:【 清除米西西比河以西的印第安部落】的说法也体现出逻辑能力薄弱;这条河贯穿美国南北,将美国分成两半,如果是清除 米西西比河以西的,怎么清除呢? 注二:美最高法院判决书写道:【 the acts of Georgia are repugnant to the constitution, laws, and treat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y interfere forcibly with the relations established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Cherokee nation, the regulation of which, according to the settled principles of our constitution, are committed exclusively to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on. They are in direct hostility with treaties, repeated in a succession of years, which mark out the boundary that separatesthe Cherokee country from Georgia; guaranty to them all the land within their boundary; solemnly pledge the faith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restrain their citizens from trespassing on it; and recognize the pre-existing power of the nation to govern itself.】
个人分类: 法律|23474 次阅读|21 个评论
分享 美国总统奥巴马为什么遭到众议长的起诉
热度 2 稻草 2014-6-27 09:40
美国众议长博纳在2011年就任众议院议长时,就誓言在医疗改革、消费、税收以及其他奥巴马取想得成就的领域上与其战斗到底。 近日,美国众议院议长博纳(John Boehner)决定起诉总统奥巴马,他认为奥巴马滥用行政权,绕开国会实施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 根据这翻言论,美国总统只能是以资本为中心的三权分立的一个摆设,而资本才是决定美国一切的东西。事实上,奥巴马总统想为美国普通老百姓做的事,一个都没有做成,到目前为止。
个人分类: 时事评论|2514 次阅读|3 个评论
分享 中国左、右等各派政治势力的分化情况
热度 7 稻草 2014-5-19 10:53
左派:以消灭私有制为己任,想回归公有制的社会主义。 右派:以多党制宪政民主为己任,想搞三权分立的总统制。 左右两派中都有毛派,左派是毛派的多,右派中也有毛派,是因为毛泽东并不完全排斥私有经济及其右派本身。 在中国兴起私有经济成份后,以前的左派和右派迅速分化成:左派、右派、特色派、复兴派。 特色派:以邓小平理论为主导的特色社会主义。 复兴派:以毛泽东思想为主导,融合私有经济成份合法地位,以实现中华民族、东方文化、社会主义三大复兴为己任的新兴政治派别。 到底谁更趋近于世界未来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呢?让历史来检验吧。
个人分类: 时事评论|3742 次阅读|5 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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