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二审宣判-搜狐滚动
人民网榆林10月31日电(吴超 高岗)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龚爱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龚爱爱不服,提出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核查上诉理由,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于2013年10月31日上午10时在靖边县人民法院二楼大审判庭进行公开宣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龚爱爱在自己拥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提供虚假信息,通过他人为其办理虚假户籍,并使用该虚假户籍从事民事活动;还利用在北京市购房之机,非法购买北京市户籍,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上诉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多个户籍,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其请求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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