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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周岁偶与幼女发生性关系 情节轻微者不认定为犯罪-搜狐滚动

2013-10-24 18:02| 发布者: 新闻速递| 查看: 54| 评论: 0|来自: sohu

摘要:   人民网北京10月24日电(杨孟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
14-16周岁偶与幼女发生性关系 情节轻微者不认定为犯罪-搜狐滚动
  人民网北京10月24日电(杨孟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意见》规定,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意见》共34条,通篇体现“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导思想,着重从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两个主要方面做了规定,要求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权益。

  鉴于部分性侵害犯罪的低龄化特点,《意见》第4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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