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重新整理了一下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性(1982)》的读书笔记,补充阅读了前几年略过的“章4:正义与善”。虽然此书由于批驳的缘故而略凌乱,但整体上却是一部极有理论高度的杰出著作:桑德尔对Rawls《正义论》的批评根本上是对Kant理论(自由概念和道德主体概念)的批评(因为Rawls不过是休谟面孔的经验论的Kant道义论),并试图代之以目的论,这种目的论中自我更多的是在反思中认知的,而不是意志选择的结果。就锋芒直指康德而言,桑德尔可谓雄心勃勃,不过最终除了微弱的“构成性自我(constitutive self)”,桑德尔无法给出具体的目的论体系。
内容:桑德尔说“正义优先于善”的观念是道义论的自由主义的要旨,根本上溯源于康德,而桑德尔要论证的是:康德的一个现代经验论的重构Rawls的正义论是失败的(桑德尔似乎暗示康德也是一个失败,但最后自己的主张在品质上也是形而上学的或分析的):经验论路径损害到正义的优先性,后者要求先验品质;自我太薄弱甚至牺牲了“应得”概念;原初状态的秘密不是(意志的)决定而是(反思的、认识的)发现;Rawls的正义理论要求一种更根本的、构成性的共同体/自我概念作为基石;最后桑德尔总结批评说道义论的自由主义拥有的是一个disenpowered self, 而不是解放的自我。】
“再版前言:社群主义的局限(1997)”
Sandel区分了正义与善观念相联系的两种路径:1、正义应从特殊共同体或传统中人们共同信奉或广泛分享的价值中汲取道德力量,共同体的价值规定着何为正义,何为不正义;2、正义原则及其证明取决于它们所服务的那些目的的道德价值或内在善。Sandel说第一种路径是社群主义的,而第二种路径则是Teleological或perfectionalist的。似乎有意要与社群主义划清界限,Sandel认为自己支持的是第二条路径,并以宗教自由为例,说宗教自由的最好解释是因为遵守宗教义务乃是一种构成性的目的【constitutive end】。不过总体看来,全书中仍然蕴含着第一条路径。 总之,Sandel倾向于分析的哲学的路径而非历史的路径。
“导论:liberalism and the primacy of justice”
Sandel表明自己自己想要挑战的是道义论的自由主义【deontological liberalism】。那么首先需要分析挑战的对象。
道义论的自由主义主张正当优先于善或者说正义具有首要性。而道义论中,正义的首要性又有两种理解路径:1.道德的:正义在各种美德(virtue)中具有首要地位,在此对立面是后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2.基础主义的(foundational):正义的原则是以一种并不依赖于任何特殊善观念的方式而得到辩护的,在此对立面是目的论。
按照Sandel的解释,Mill在两条路径中作出了区分,并在普遍功利的基础上沿着第一条路径为正义的优先性作出辩护。但Kant认为两条路径不能区分,且功利主义的辩护不可靠:不能确保正义的首要性和个体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依据Kant,权利的优先性完全从自由概念中推导出来,具有一个优先于任何经验目的的基础。Kant说,道德法则的基础就是实践理性主体(subject of practical reason)本身,这个主体是一个能够拥有自律意志的主体。因此,首要的东西不是选择的目的,而是主体选择这些目的的能力。
那么如何确认主体呢?Kant说,从认识论上,我们并不能经验地认识到主体,但必须将之预设为认识一切的条件;而这种认识论的预设又与一种实践论证相连:作为经验的客体,我属于感性的世界,为自然规律所决定;但作为超验的主体(transcendental subject),我身居一个理智的世界,独立于自然规律之外,能够自律。这就是道义论的脱离了经验倾向的人格(personality)理论,能够在各种善之中保持中立。
接下来Sandel考量了对康德观点的两种挑战。一种是来自sociological的反驳:道义论主体的那种夸张的独立性乃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幻觉。误解了人性的社会本性,误解了我们始终都是受条件限制的存在这一事实。我们每一时刻都处在我们的生成之中,都是一连串的欲望和倾向,没有什么能寄托于本体王国。在这种sociological观点看来:主体的优先性只能意味着个体的优先性,因而偏向个人主义的价值。因此正义的缺陷就在于它限制了培养那些合作性美德【如利他主义、仁慈】的可能性;自由主义肯定个人主义的价值,却由标榜一种无法企及的中立性。但这种社会学的反驳并未成功:1、误解了中立性的基础主义内涵,而非后果;也没能清楚地反驳道义论的主体独立性概念。
第二种挑战与其说是对Kant的批评,不如说是对Kant观点的一种同情性重构。这尤其表现在Rawls的《正义论》:剔除了Kant学说的超验唯心主义背景,在一种经验主义框架内重构Kant的道义论,这是一种带着休谟面孔的道义论(deontology with a Humean face)。
Sandel的主要目标原来是Rawls,认为Rawls的重构并不成功:Rawls没法在道义论范围内拯救Kant的disembodied self。 不过在导论最后一句,Sandel还说,自己关注自由主义并非单纯为了批评,因为对Rawls工作的恰当重构将让人超越道义论,进入一种共同体观念,而后者则标示了正义的缺陷和自由主义的不完善性。 【原来Sandel对Rawls的批评根本上是对Kant的自由和道德主体概念的批评(因为Rawls不过是休谟面孔的Kant道义论),并试图代之以目的论。】
“章1:正义与道德主体”
Sandel分析说,在Rawls处,为了确认道义论的(deontological)正义,需要一个阿基米德点(原初状态)【平行的:正当对善的优先具有元伦理的地位;自我的先行统一】,在寻找阿基米德点的时候,罗尔斯融入了Anglo-american的传统:拒绝了Kant的形而上学,在经验理论范围内保留其理论的道德力量。承担这一任务的是原初状态。
但是,对原初状态的一种经验主义理解却与道义论主张有着深刻的分歧【37】;对正义之环境的经验主义解释可能会损害正义之首要德性【39】。Rawls所诉诸的道义论来源的Kant 恰好反对Hume的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传统的。【44】 那为何不采取Kant式的正义环境解释呢?因为康德没有把正义置于人类社会的环境特征中考虑【45】;Rawls试图采用对正义环境的一种经验主义解释但同时又排除实际存在的个人之间的偶然性差异。
原初状态实际上显现了一种道德主体(moral subject)观念。【61】它是必然的、而非偶然,且优先于任何特殊经验。这一道德主体理论的特点是:个人的多样性【63】;是一个占有主体(subject of possession):“在占有关系中主体不必要任何分离就依然与其目的相区别”【67】。在Sandel看来,占有是主体与主体的目的之关系;个人主义的,排除了任何依附或迷恋【obsession】的可能性,而这种依附或迷恋能够成为我们身份本身。更一般地说,这种解释排除了自我理解的inter-subjective和intra-subjective形式的可能性。共同体的意义只是一个有序社会的属性而非组成要素。
“章2:占有、应得和分配正义”
Sandel通过并置和对比Rawls和Nozick而做出了精细的分析。有三种主要的分配制度:一种市场经济为典型的、确保形式的机会平等,称为自然自由(natural liberty)观点;一种是确保机会的公平平等或“起点平等”,称为自由平等的观点;,第三种就是罗尔斯的民主的平等观点,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加上差异原则【资源和财富分配应当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前两种分配观点都保留了传统的个体应得(desert)观念,然而差异原则却将社会资源和自然天赋的分配看成是一种公共资产(common assets),这改变了分配的道德基础:因为资源和禀赋分布的任意性和道德上的不相干性,Rawls放弃了个人应得观念,而用一种合法预期(legitimate expectation)取而代之。应得意味着一种前制度的道德标准,而合法预期则后于和基于分配制度。Rawls的合法预期预设了一个“无拘无束的自我【unencumbered self, p.114】”的薄的主体概念。相反,Nozick则认为,社会资源和自然禀赋的任意分布这种状况不应该导致应得概念的取消:应得不仅仅依赖于我应得的东西,而且还依赖于我不非法的拥有(Have not illegitimately)。
Nozick对Rawls还提供了一个非常有趣的批评:禀赋分布的任意性就算是削弱了个人应得,差异原则也不是必然的结论。Nozick先区分了三种占有:“从原本的占有意义上讲,我可以被描写为禀赋的所有者(owner),看护者(Guardian)或储存者(repository)。【p.118】”。在这一区分基础上,Nozick说,即使个体不是禀赋的所有者,那也不表明个体一定是社会公共资产的看护者;相反,如果接受第三种占有即repository的观念,则个体是对该份禀赋或资产及其带来的利益享有资格(entitlement)。
“章3:契约论与证明”
比较出彩的地方就是指出,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的秘密,“不在于人们在那里做什么,而在于人们在那里理解什么…不是他们决定了什么,而是他们发现了什么。在原初状态中所发现的首先不是一个契约,而是一个共处中的主体逐渐的自我认识。”【161】
章4:“正义与善”
在Rawls那里正当优先于善,“自我又优先于目的。”【163】但事实上差异原则依赖于一种更根本的共同体理论作为正义的基石。Sandel从Dworkin(和Rawls)对积极行动的支持分析起,这种支持与Rawls的理论不协。有三种共同体理念:手段型的、情感型的(Rawls持此),构成性的(关涉是什么/依附),其实Rawls也游离于第三种即强意义的共同体观念,而这不能为个人主义所解释。“自我获得其目的的方式,是通过反思而不是通过选择。”【184】
Rawls的善是唯意志论的,“是现实世界中个人选择的产物。”【186】Rawls《正义论》中的反思没有把Self作为对象,较为肤浅;其自我也并非构成性的自我,在这里Taylor较为深刻。Rawls的正义论要求一种constitutive community. Rawls的价值和善是选择的产物,但又甚少涉及价值选择,因此颇为肤浅。【197】其反思范围有限,是一种“贫乏的善理论。”【200】善被视为偶然的集合。一种休谟式的经验的正义环境不能确保正义的优先性。深刻的反思表明,“我们不可能完全是无界限的占有主体,不可能被预先个体化,也不可能优先于我们的目的。”【208】在构成性的自我和共同体面前,“正义的优先性将会减少。”【208】总之,constitutive community的观念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可抗衡Rawls的构成性的正义,Rawls没有公平对待我们的共同性。
“结论: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
在结论中,Sandel总结说,为了使得正义成为第一美德,主体【无论是Kant’s transcendental subject,还是Rawls’s unencumbered subject】必定在某种意义上独立于interest and attachment。与independent self相连的是一种道德宇宙观【a vision of moral universe】:一个没有固定意义的所在,一个祛魅的(disenchanted)世界,一个没有客观道德秩序的世界。只有在一个universe empty of telos,才能设想一种优先于目标和目的的主体。我们所具有的价值和关系乃是选择的产物,是优先其目的的自我的产物。这个无内在意义的宇宙概念,并非完全不受原则支配,而是意指一个居住着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构造意义的主体【作为权利的建构主体,作为善的选择主体】之道德宇宙。
道义论的宇宙和游荡其中的独立的自我一起构成了一种自由(解放)的图景【liberating vision】:摆脱自然天命和各种社会角色规约而获得自由,道义论的主体被安置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成了仅有的道德意义的原创者。我们自由地建构正义原则,该正义原则不受先定价值秩序的限制。志愿图景式的社会。
但这种道义论的图景无论就其内部而言,还是作为对道德经验的解释,都是有缺陷的。就内部而言,道义论的自我因为被剥夺了constitutive attachment,更像disenpowered self, 而不是解放的自我:权利和善都不允许道义论所要求的那种自愿式的推导。作为建构的行为者,我们并没有真正建构;作为选择的行为者,我们也并不真的选择。在无知之幕背后是发现过程。而纯粹偏好选择中,不是选择目的,而是手段。
道德脆弱性【fraility】也表现在第一原则的层面:独立的自我太thin而不能desert。罗尔斯不得不用基于合法预期的entitlement来替代。而差异原则更成问题,它把assets当成common assets,这就剥夺了道义论自我的独立性。差异原则与道义论的自由相矛盾。
就广义的道德经验维度而言,道义论独立的自我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那些attachment和commitments部分地构成我所是的个人。一个无constitutive attachments的人并不是一个理想的自由而理性的行为主体,而是一个没有品格、没有道德深度的人。品格就是历史。丧失了自我认识能力:自我不受约束、且在本质上被剥夺一空,个人无法作为反思对象而对自己进行反思。也没有了友谊。像道义论那样看待自己,就是剥夺我们的这些品质、反思能力和友谊,它们都依赖于constitutive project and attachment。在涉及身份和共同体时候,就显示了正义的缺陷。
来源:共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