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诉机关指控,李军曾任华谊公司副总裁,氯碱化工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何刚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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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军、何刚利用分别担任氯碱化工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揭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在采购、销售化工原料、产品以及工程项目等业务中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分别受贿金某、林某款物共计人民币547万余元及267万余元。2015年5月,被告人李军、何刚被依法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47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67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军、何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最后陈述中,李军、何刚均表示会尊重法院的最终判决。
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作者:黄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