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嫂房产争夺战后续:小叔子获得1/6的房产份额-搜狐福建
导报讯(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图)老人去世后,叔嫂二人为了房产继承对簿公堂。近日,这一场叔嫂之间的“房产争夺战”在思明区法院开庭。 被告阿英是原告阿毅的嫂子。阿英说,她是1987年嫁给老刘的,同年年底,她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但是,这个家的幸福不到两年就破碎了,老刘出海遇难,什么也没有留下,一套老房子的产权还是和弟弟共有的,修缮房子还欠了债。 阿英还了债,把孩子拉扯大了,终于到了可以享福的年纪了。没想到,今年51岁的她和27岁的女儿近日居然坐到了被告席上。告她们的不是别人,就是阿英老公的弟弟阿毅。 原来,老刘遇难前没有留下遗嘱,他母亲、妻子以及女儿均是法定继承人,都有权利继承老刘的财产。2003年,老刘母亲到公证处作了遗嘱公证书,写明房产中属于老刘的份额她享有继承权,自己百年之后,她要把这个份额留给阿毅。 2011年8月,老人离世。随后,阿毅想要拿回母亲留给他的份额,但嫂子阿英怎么也不答应。于是,他将嫂子和侄女起诉至思明区法院。 近日,思明区法院判决认为,老刘遇难前未对其产权份额的处分留有遗嘱,这部分产权份额(整套房子的1/2)应当由老刘的合法继承人所有。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所有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因此,阿英有权得到老刘房屋份额的1/2,剩余1/2份额为老刘的遗产。遗产按照继承人的先后顺序进行分割,老刘的母亲、女儿、配偶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各得此遗产份额的1/3。 所以,在老刘所有的房屋份额中,阿英应取得老刘所有房产份额的4/6,老刘的母亲与女儿各得房产份额的1/6。 法院还认为,阿英只是履行了作为儿媳应尽的赡养责任,并没有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其要求继承婆婆的房产份额,也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认定,老刘房产份额的1/6应由阿毅继承。 法官说法 儿媳妇能当继承人吗? 法官说,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儿媳才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在法定继承遗产时,儿媳也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的遗产份额是均等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本案当中,虽然阿英试图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但需要条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阿英没有与婆婆长期共同生活,谈不上照顾婆婆的起居,也就不可能说是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她不能作为婆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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