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叹“领导乱打招呼”是失言还是实言?-搜狐福建
作者:邓海建 就此前媒体报道“河南漯河法官感慨:领导乱打招呼法官难做”一事,漯河市中级人民院刚刚发出的通报称,此言为法官谌宏民“酒后发表不实言论”,“决定给予谌宏民记大过处分,依据有关规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免去谌宏民民一庭副庭长职务,并调离审判岗位。”(12月7日中国新闻网) 中国有句老话,就做“酒后吐真言”。法官感慨工作难做,说有些领导“乱打招呼”—这话既不能算“语不惊人”,恐怕也没什么新鲜感。 如此感慨的法官,当然不是一两个。譬如2014年9月4日,《深圳特区报》刊载当地行政诉讼的变迁,一位法官就直言:“过去,不少政府部门对坐上被告席很抵触,认为是件"不光彩"的事。因而,不时有行政机关对诉讼采取不答辩、不出庭应诉、不接受传票、不接受败诉的态度。甚至,给法院打招呼不要立案,不要公开审理。”至于司法对“打招呼”的防范,更是正大光明,早就上升到制度层面。譬如2011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眼下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亦是直指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这些“硬骨头”。 当此语境观之,法官谌宏民的酒后之言,虽然有点“牢骚太盛”的意思,却也必是空穴来风之语,需要如此道路以目吗?最离奇的,当然还是“通报”的杀手锏—“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我院决定给予谌宏民记大过处分,依据有关规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免去谌宏民民一庭副庭长职务,并调离审判岗位。”而检索法条可知,这传说中的“第一百零六条”是这样规定的—“有其他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行为的”。法官发发牢骚,何况还是“酒后”,怎么就违法秩序与道德了呢? 这些问题,也许都不是什么问题。真正的问题,在于当事人对“打招呼”的细节性阐述:比如这个案件,程建伟是省会某领导的亲戚,这位领导给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邵成山打招呼,让邵关照程建伟一案;邵主任给法院(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院长王晔打招呼让王关照程建伟一案;王晔又给我招呼让我关照程建伟一案,你说我能不听吗?!虽然王晔现在不是副院长了,但还是审委会成员,毕竟是老领导,你说我怎么办?—以上情节,有名有姓,有人有影,那么,究竟是法官“酒后”编故事、还是真相本就如此不堪?当然,这些细节查实起来难度颇大,但二审判决里,有无“潜规则”的成分,应该不难厘清。 通报称“欢迎新闻媒体、广大网民继续监督漯河法院工作。”这样的姿态,当然诚意可嘉。不过,若非法官倒苦水、若非记者透内幕,本就相对封闭的司法工作,谁能监督到“打招呼”的细节?法律总是有弹性的,何况,“徒法难以自行”。任何时候,法治再是成熟,也规避不了“人”的因素。因此,要避免“领导乱打招呼”,不是看“酒后”怎么说,关键还是包括审判制度在内的司法体系在喝酒之前怎么做。(邓海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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