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言】未成年人权益高于师道-搜狐滚动
骂人为“衣冠禽兽”常常是侮辱了禽兽,有些事情禽兽干不出来,只有人才干得出来。日前,湖南益阳市赫山区通报,八字哨镇学校小学老师周某(正式编制)共猥亵女学生19人。类似的事情仅媒体曝光的就海了去了。为人父母者看到这样的消息大概会大骂“天杀的”。 根据该小学部分学生讲述,周某猥亵女童在学生中是公开的“秘密”,但大部分孩子因害怕被打或罚作业等,没将被性侵的事实告诉家长;一些孩子甚至根本不懂自己遭受了性侵。 无独有偶。2014年上半年,西安市、吉林市与湖北宜昌市多所幼儿园,先后爆出幼儿喂“病毒灵”药品的丑闻。其中,西安市某幼儿园给幼儿喂药的时间跨度超过5年。吉林市某幼儿园亦不少于3年。 这些恶性事件之所以能持续这么久,无非是教师对幼儿实行了一些精神操控术:忽悠孩子,让孩子保守其与老师之间的“秘密”;滥用教师权威,让孩子相信吃的是“聪明豆”;滥施惩罚,对把药吐出来的孩子搞罚站与不让上厕所等。 可见,在师生关系中,学生尤其是未成年人是非常弱势的,学童的身体与心智还没有发育成熟。如果有教师滥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与权威,学童遭受各种身心伤害就是大概率事件。 社会需要健康的师生关系:教师应该是呵护小树苗的成长,而不是把小树苗扭曲成病态的盆景;学生应该是为了获得智识上的提升与实现人格上的自决,而不是被灌输一系列“正确答案”与被磨平个性。但这样的关系一是必须建立在对师生关系正确认知的基础上,二是必须建立在对未成年人权利正确认知的基础上。 中国传统“天地君亲师”把教师抬到无以复加的地位,这里面有知识分子垄断了知识与话语权之后自我神化的因素。不过,师道是值得保留的。启发了你的心智或点拨你让你少走弯路的老师,你会发自内心地感恩与尊重,这才是师道的本来面目。师道应该是对教师的更高要求,而不应是片面强调教师的绝对权威。 因此,尤其在现代社会,师生关系绝不应等同于师道。同其他职业一样,教师只是一门职业,通过向学生出售知识获得收入。师生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学生是消费者。 任何交易与契约的前提是对双方权利的清晰界定。师生关系,当一方是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一方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之时,问题的重中之重是考虑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以有牙齿的法律,预防、威慑与惩罚对未成年人权利的种种侵害。 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符合自然法。儿童把父辈的基因传承下去;妇女在生殖与抚育儿童的投入上要高过男性。对妇女儿童施以更高的保护,有利于基因的绵延,是普世道德。 女童是女性+儿童,一下子两条全中。在这方面,美国的“梅根法”是个好东西。女童梅根被奸杀事件,促成了1996年梅根法的出台。任何人都可以登入美国司法部网站,轻松查询到自己居住的区域登记有哪些有性侵案底者,包括他们姓名、照片、住址和所犯罪行等详细资料。美国各州对性侵案底者的居住及活动地点一般均有一定限制,例如要求其不得居住在学校或幼儿园附近。 如果有了中国版的梅根法,上述禽兽不如的周某,不仅要因性侵女学童而面临刑罚,而且即使将来能侥幸回到社会,其性侵案底也会“如业随身”,想要再把脏手伸向女童就几乎不可能了。如此被整个社会放逐的严厉惩罚,也足以威慑那些蠢蠢欲动的心与手。 此外,中国的公立学校早有全国统一的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却没有全国统一的“小学教师守则”、“中学教师守则”,这表明对师生关系的理解还停留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错误认知上。应该有针对教师的强制性规则,例如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谈话,必须有第三人在场或至少其他人可以看到;教师不可以将异性学生单独留堂或带到个人宿舍等。 这些规则必须是可操作的,以有效管控对未成年人权益侵害的风险。2004年,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赫山区相继出台了“八个严禁”,“严禁奸污猥亵女生”赫然在列,当时引起围观与嗤笑。但要是当时出台的是可操作性的规则,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教师奸污猥亵女生,谁会嗤笑呢?作奸犯科的周某可能根本没有机会得售其奸。 一言以蔽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切实保护是第一位的,应该高于对师道的片面强调与“管理上”的便利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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