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平的美版秋菊打官司--清华学者被印第安那州地方政府蓄意诬陷伤害数年,两法学院教授出手相救,法庭上完胜政府诬陷指控;到FBI主诉相关官员集体诬陷犯罪,联邦调查局拒不回应来掩盖;等待中国政府的全面领事保护。 李晓彦 2013.6.7.
内容提要:美国印第安那波利斯市法警对无辜华人周永平先生施暴, 并以伪证陷害受害者, 地方政府隐藏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这一关键证据;当地知名法学院教授仗义执言出手相助,历经三年法庭洗清诬陷案;周先生到美国联邦调查局报案, 主诉法警滥用警力,伪证,当地政府官员隐藏证据罪和妨碍司法公正罪, 被美国联邦调查局印市分局雪藏,中国芝加哥总领馆交涉美国联邦调查局亦不得任何回应,至今已近两年时间。在美华人社区和华人媒体呼吁给受害人以第二级领事保护,敦促美国联邦调查局彻查该恶意侵害中国公民人权案件。 "秋菊打官司"这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电影也许不少读者还有点印象,说的是西北村妇秋菊的丈夫被村干部无故打伤,秋菊历经千难万险,为丈夫讨回公道的故事。
无独有偶,旅美华人周永平先生于2005年5月18日在美国印第安那波利斯市政府大楼里被当地法警无故殴打致伤. 从那时,周先生开始了自己的"秋菊打官司"之路,其过程之艰辛曲折一如好莱坞情节。时至今日,他的维权仍在进行中.
庭外被打反遭诬陷
周永平先生毕业于北京清华大学机械制造专业,1997年随同美国前妻移居到美国印第安那州,之后到普渡大学读研究生。
2005年5月18日,在美国印第安那州首府印第安那波利斯市的市政府大楼县法庭里,周先生正在法庭上为他和前妻的一个案件做庭审的准备. 当时他在法庭靠后的位置和他的律师交换文件。这时,法庭警察贝朗格向周先生走来,要求周先生立即离开法庭。周先生感到很奇怪,就问他发生了什么事情?法警并没有回答周先生的问题,而是提高嗓音对他说:"你必须在5秒钟之内离开法庭,我现在开始倒计数。"周先生见状,立即拿起放在座椅上的文件资料和夹克外套,快步走出法庭。
刚走到门外, 法警贝朗格跟出,突然用力地用手抓住周先生的脖子,周先生还未反应过来,身体已被扭曲180 度顶在墙上,前额被撞一阵眩晕, 而双手己被手拷拷起,他的文件和衣服撒了一地。周先生用余光看到周围有人,试图想向他们求救,但很快法警就将周先生推回法庭内。这时周先生面向法官,他仍然不明就里,故询问法官:“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法官并没有理会。紧接着该法警又将周先生推到法庭外, 并重重地推到地上,一边抓住周先生头往地上撞,一边谩骂。周先生的脸部严重受伤。
之后,周先生被送到一个临时覊押所内。直到此时,他仍然一头雾水,完全不知道自己到底犯了什么法,法警为什么要无故殴打他。(事后得知, 当时是一个当时在庭的女公共律师叫法警贝朗格 让周先生离开法庭。贝朗格照办, 而周先生也按法警的要求立即离开了法庭, 并无任何过失.)
更离奇的事接着就发生了。当晚,周先生竟然接到传票,指控他暴力拒捕、扰乱法庭、袭击警察等多项罪名, 如果被判罪名成立,刑期将可达九年。对周先生来说,这实在是恶人先告状的诬陷,倒打一耙,欺人太甚, 他当然要应诉。不过要在十二名美国公民组成的陪审团面前,推翻被诬陷的暴力袭警等的多项重罪指控,对一个非法律专业出身的外国人来说,谈何容易!如何准备如何应对,周先生心里完全没有底。 IU法学院两教授无私援助 正当周先生感到一筹莫展之际,经友人提醒, 他向当地印第安那大学法学院的刑法学专家教授求助, 先后找到了法学教授Karlson先生和Schumm先生. 两位教授分别听了周先生的叙述,仔细察看了案件卷宗,不约而同地相信周先生的无辜并且同情他的遭遇,他们分别决定帮助周先生. 这给了周先生极大的鼓励. 从那之后的两三年中, 两位教授都尽心尽力帮助周先生, 为周先生提供法律辅导和法律援助,他们无私无偿的帮助完全出于大义。可以说,他们不约而同的鼎力相助是该案最后胜诉的重要因素之一.
据理力争 关键证据被隐藏 周先生介绍, 此案有三个关键物证: 1. 案发现场的安保录像; 2. 法警贝朗格受伤的法医鉴定报告; 3.周先生本人的医疗报告。故此,在第一次庭审时, 周先生就要求法官命令对方提供这些物证和贝朗格的大夫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并要求法庭提供传票传唤相关的证据和控制这些证据的政府官员。法官命令检察官去调出案发现场的安保录像,下次呈庭。 周先生的解释是: 案发当时,他已经按照要求离开法庭,而贝朗格从背后突然袭击周先生,之后又将其推倒在地并殴打,造成周先生面部创伤;案发的当地政府大楼里都有安保录像监控系统,几个大楼里警察在案发当天就向周先生肯定了监控系统的存在,系统的摄像头肉眼可见, 且当地政府市长办公室秘书也肯定了整个市政府大楼的安保系统的存在, 并无任何秘密可言。 监控系统的影像资料一经披露, 案发情况就一目了然, 非但不是周先生袭警, 而恰恰相反, 是警察滥用暴力, 并涉嫌诬陷受害人. 案件刚刚发生不久,周先生在当地的朋友迪文先生提醒他赶快向当地政府大楼索要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避免时效的有限性。周先生马上打印第安那波利斯市市长热线索要案发现场的安保录像,市长秘书请周先生发书面传真以便备档,并提醒周先生也要给警察局长发个传真,因为警察局长掌握大楼里监控系统的全部录像。周先生立即就给市长和警察局长发了传真,并与市长秘书电话确认受到传真。相关的电话在双方同意之下都有录音纪录。 其次是法警贝朗格的医疗鉴定报告。 法警贝朗格在案发当天就作证词声称 周先生暴力袭警,声称他用手铐铐住周先生,周先生挣断了手铐,扑到贝朗格身上,十个手指的指甲深深抓进了他的肉里,造成其右臂挫伤;贝朗格拍下了3张照片,并到地方医院诊治。但是贝朗格提供的三张照片上没有一点指甲挖伤伤痕,而显示的是面积超过3x10厘米的三处大面积淤血伤痕, 和其证词严重不相符。周先生因此请求法庭要求贝朗格和检察官提供相应的医疗鉴定报告,并且传唤当时诊治贝朗格的大夫出庭作证。 第三, 周先生由于当时受到殴打, 脸部受创, 故
在案发的半个小时左右,得到当地政府医疗队两个医护人员的治疗,之后周先生在医疗报告的签字栏,写下一段事发经过的英文记录。第二天,地方政府的法医也有
给周先生验伤治疗并纪录在案,周先生同样在医疗报告栏目中写下受伤的情况。周先生向法庭要求当地政府的法医交出所有的有关他的医疗报告,以证明他是被法警
殴打,而绝不是如法警所称, 仅是简单的推倒在地。 应该说这几样关键证物的要求合法合理;而美国法律也保障周先生可以得到这些证据和传唤相关证人。这对还原案情真相至关重要. 但是结果却让周先生大失所望. 再次开庭审理时,检察官声称他们不想使用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作为呈堂证据,只想采用贝朗格的证词。这样的说辞竟然被法官接受。 此外, 检察官和贝朗格以各种理由拒绝传唤贝朗格的大夫到法庭作证,并拒绝提供医疗报告文本; 法官亦拒绝传唤当地政府的医疗队大夫出庭作证,周先生当时的医疗报告也未获呈堂。 从这里,周先生看出了主审法官明显的倾向性,关键物证一样都拿不到。这个官司怎么往下打? 看到这里也许读者会问, 周先生一方有律师吗? 如果有,那么这个律师在做什么? 法庭指定律师涉嫌故意误导 按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和相关法律规定, 周先生所涉及的刑事案被告必须有律师代理. 如果被告无力负担延请律师, 法庭必须通过法官为其指定一位律师, 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 由于周先生当时无钱雇佣律师,法官指派了一个这样的律师为其法庭辩护的指定律师。 一般来说, 这类指定律师由于案件大多来自法庭, 准备时间少, 都比较倾向于做出对控方有利的选择。 在上文提到的庭审中, 对于检察官提出的几乎荒唐的要求,即:只采用涉案法警证词而不采用监控录像, 该律师竟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同样的对于对方拒绝传唤医疗文件和大夫的说辞, 他也未提出任何质疑. 更为严重的是, 该指定律师在法庭上严重误导, 这一举动被一随周先生上庭旁听的朋友迪文先生目击和发现, 迪文出具证词送交法庭,指认该律师涉嫌故意歪曲法律条文误导当事人。因证词清楚,证据确凿, 法庭不得不下令该律师离开此案; 但同时法官也拒绝再给周先生指派其他律师。 周先生这样的案件依法一定要有专业律师代理. 但由于法官拒绝再次给周先生指派律师, 周先生只能自己想办法凑钱请律师,故请求法庭宽允一些时间以做准备, 法官当庭拒绝周先生要求延后开庭的请求, 并 迅速设定18天之后进行终审判决. 对于这样一个刑事案件的终审, 中途更换律师且关键证据均未呈堂, 两周半的时间是没有律师可以接手的. 无奈, 周先生只有亲自上庭, 面对陪审团主动作证告诉评审团事实真相。由于母语非英文, 周先生按规定要求情法庭提供翻译协助, 也被拒绝.
连续十八个小时的终审, 涉案法警贝朗格当堂翻供 2007年4月18日, 案件的终审日到了. 由于三样关键物证都没有被当地政府交出来, 周先生没法依靠这些关键证据来呈现案发现场的真实景象,只能用技巧和辩护来应对, 揭穿对方证词中的不实之处, 争取在陪审团面前最大程度地还原事实真相。 既无物证又无律师, 还没有翻译员协助翻译,周先生当时的压力可想而知。 当天进入法庭后,周先生吃惊地发现因为误导当事人, 被法官指令离开周先生案件的前法庭指派的公共律师竟然出现在法庭内. 令他十分不解. 而
在庭审之前,两位一直帮助周先生的法学教授分别告诉周先生:如果法官不批准延期,也不给指定新的律师,你就要在法庭可能的任何一个发言机会中,不停地提出
美国宪法赋予你的由律师代理的权利,告诉法官自己不是律师,不能合适地处理法庭审议,需要律师代理来进行庭审,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依照他们的建议,周先
生在庭审一开始,就声明他的宪法权利,法官竟告诉周先生,这位在座的指定律师就是你今天庭审的法律顾问. 这个说法实在荒唐. 周先生立即反对, 告诉法官他需要律师代理其案件和庭审, 而不是法律顾问, 并指出该律师庭上曾经故意误导本人, 也被令不再涉及此案,完全没有资格做本案法律顾问. 整个庭审中, 周先生反复强调自己需要的是代表律师, 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力达30余次. 法官始终未予回应. 造成周先生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庭审. 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周先生发现涉案法警贝朗格证词的漏洞,决定用此来质询他。 周先生首先请法庭记录员复制好法警贝朗格最早的证词。庭审中,在检察官引导贝朗格作证之后,周先生先让 贝朗格确认那份最早的证词并且签字。随后周先生拿着贝朗格签过字的证词文本开始质询他:“你的证词中说, 我在被手铐铐住后挣断手铐进行袭击, 请问在已经被手铐铐住的情况下, 我
是如何挣断手铐的?”贝朗格随即意识到自己无法自圆其说,于是当堂翻供,声称自己没有在证词中说过。可是贝朗格的证词文本上清晰明确的记录着他的原始证
词,贝朗格刚刚当着陪审团和法官的面,阅读了他的这份证词并签了名;所有在场的陪审员还有法官检察官都看到贝朗格阅读了证词之后签字确认。(贝朗格的原始证词是在法庭公证员引领贝朗格宣誓之后,在公证员录音和速记记录情况下的作证;刚刚签字的证词文本是公证员已经公证了的有法律效力的文本。) 因为没有相关法律知识,在贝朗格突然推翻自己的原来证词的情况下,周先生当时在庭上无法确认贝朗格的自我推翻以前证词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学上作伪证罪。事后请教法学教授, 教授告知周先生, 贝朗格在法庭做证时当庭推翻以前宣誓下所做的证词, 这属于典型的作伪证和阻碍司法公正的重罪。 在贝朗格之后, 检察官又找了几位政府职员陆续出庭作证, 其中一人声称他看见了周先生袭击贝朗格的过程. 周先生拿出当天法庭的平面图, 图中清晰地显示,在该证人描述的位置, 根本不可能看到所谓的袭击地点. 庭审从早上8点多开始,一直进行到第二天凌晨2点. 经过持续18个小时的听证,在详细聆听双方的陈述,分析证据证词之后,十二人陪审团一致认为法警贝朗格当庭推翻自己原来的证词, 前后矛盾,所述受伤状况与其照片证据不符,现有的医学证据也证明其证词不足以采信,几个证人的证词一存在明显漏洞. 故一致决定采信周先生的无罪辩护,判决对周先生暴力袭警、扰乱法庭和拒捕等重罪指控均不成立。 这当然是周先生所期待的判决结果。 回忆此事,周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