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群众游泳健身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及所属游泳管理部门:
盛夏来临,各地群众游泳健身活动进入旺季,青少年学生暑期参加游泳运动也进入高峰,为进一步做好群众游泳健身活动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群众游泳事业安全健康发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发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安全大检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各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和部署工作。要严格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及游泳场所开放国家标准(GB19079.1—2013)等法律、法规,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开放条件的单位,要责令其整改,决不允许带问题开放。
二、切实加强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游泳场馆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重视救助人员的技能培训与审核。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完善安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开放服务的保险机制,完善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游泳池馆安全开放。
三、大力开展游泳安全知识和技能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联合当地新闻媒体、教育部门,开展游泳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要严禁学生到水库、江河、湖泊、海滩等非正规开放游泳场所的危险水域游泳。
四、国家组织大型游泳比赛和健身活动,各地举办大型游泳健身比赛与活动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风险控制与规避,明确提出健康条件和安全注意事项,增强参与人员的安全意识。要主动为所办活动购买公共责任险,为活动参与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责任险。要严密组织好医疗救护和水上游泳救生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游泳活动的安全。
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游泳安全工作。要充分发挥当地的游泳协会、救生组织以及热爱游泳事业的社会力量,大力开展宣传、推广和普及游泳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活动,增强群众自防自救的能力。
请各地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本地区各游泳场所,并按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努力使全民游泳健身活动实现“安全游泳、快乐游泳、健康游泳、科学游泳”的目标。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