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看到的法庭文件里面提到原告已经在6月10号根据法庭的命令,用EMAIL给翰山重新发出传票 (service has been completed as ordered)。法庭还命令说案件管理会议设定在 7月19号。接下来程序怎么走?
由于传票是6月10号完成,翰山必须在21天内回应起诉书。否则就又缺席了。算起来,翰山回应起诉的时间是7月1号。
在联邦法院打官司,案件管理会议是一个重要的开端。之前虽然有过案件管理会议(CMC),但是那时被告没有到庭。现在被告到庭了,案子算是正式开始。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FRCP),案件双方必须做下列事情。
根据 FRCP 26(f),在案件管理会议前21天或更早,双方要进行会谈,讨论案件双方的诉求与辩护,还要讨论关于取证的问题,包括取证计划。算起来,这个最迟得在 6 月28号完成。
会谈之后14天之内,双方必须向对方提交初始出示(initial disclosure)。根据 FRCP 26(a)(1), 这个文件里面有很多内容,包括列出自己可能的证据、证人,所有证据的所在,损失与赔偿的计算,等等。在案件进行中,双方还得根据新掌握的情况,及时更新这个出示内容。如果不列出来的证据或证人,以后可能就不能用了。
CMC前7天或更早(7月12号之前),双方向法院递交案件管理声明 (Case Management Statement)。这个文件里包含了双方建议的案件日程表。
法官在CMC上的主要事务就是安排案件的时间表,什么时候取证结束,什么时候开始审判,等等。
有个常见的问题是,什么时候可以开始取证?
双方进行了CMC之前的会谈之后即可开始 (CMC前21天),并不要等案件管理会议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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