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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的《民权法案》、1965年的《投票权法案》和1968年的《公平住房法案》是美国民权运动中的三部重要法律,它们在保护和扩大少数族裔权利方面密切相关。
1964年的《民权法案》:这部法案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民族出处的歧视。它在公共场所、学校和就业等领域提供了法律保护,标志着向种族平等迈出的重大一步。
1965年的《投票权法案》:这部法案是对1964年《民权法案》的补充和延续,旨在消除投票中的种族歧视。它禁止了在选举中使用投票资格的限制,如识字测试和民意调查税,确保所有美国公民,特别是非裔美国人,有平等的投票权。
1968年的《公平住房法案》:也称为《民权法案》第八条,这部法案禁止在出售、出租和融资住房时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民族出处的歧视。这部法案进一步扩展了《民权法案》和《投票权法案》的保护范围,确保在住房方面也享有平等权利。
这三部法律共同作用,通过立法手段系统地拆除种族隔离和歧视的壁垒,为少数族裔争取平等权利和机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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