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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给方舟子普法:科普不存在抄袭吗?
热度 6 岳东晓 2014-1-15 03:13
科普不存在抄袭,这好像是方舟子或者其粉丝们的一个辩解。听起来好像跟孔乙己的窃书不是偷一样 。但这是不成立的,孔乙己如果去书店窃书照样会被打一顿,抄科普作品也是抄袭。 所谓抄袭其实就是蓄意侵犯著作权的一种形式---willful or malicious copyright infringement。“抄袭”一词有一点道德上的含义。而著作权侵犯属于“严格责任侵权”(strict liability tort),不管你主观意识如何,你抄了就构成侵权。 根据中国与美国的法律以及相关国际条约,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既有民事责任,也完全可能有刑事责任。 要搞清什么是抄袭,我们就得先搞清什么是著作权。在这里,我们把讨论限于文字作品。 什么是文字作品? 在美国著作权法里,文字作品指用文字、数字或者其他符号表达的作品(“ works ... expressed in words, numbers, or other verbal or numerical symbols or indicia...”, 17 U.S.C. S101, etc) ,中国相关法律是参照相关西方法律制定,也差不多。小说、诗词、文章等等当然是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无论是源代码还是执行码),也是文字作品。说穿了,文字作品就是符号的排列组合。科普作品当然属于文字作品。 什么是著作权? 这是由法律赋予给著作权所有人对相关作品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包括发表、复制、改编、创做衍生作品等。所谓专有权利就是其他人不能行使的权利。 发表、复制、改编等著作权是可以转让的。 另外还有一项署名权,顾名思义就是说这是谁的作品,这个署名权只属于原作者。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英文称intellectual property 。IP概念 是西方文明的一个重大发明,把智慧成果当成一种财产保护,以此鼓励创造与知识的分享,这也是西方文明突飞猛进的原因之一。 著作权如何产生? 当作者写下其作品的一瞬间,著作权就存在了。也就是说,你并不需要注册你的作品才有著作权。但在美国,如果要去起诉他人,你必须申请注册你的作品,而且如果在被告侵权之前注册还有各种好处,可以不需要证明自己的损失而索取法定赔偿。 举例说,如果你10年前在网上发表了篇文章(或者照片等),结果你发现三年前这篇文章被人抄袭了。在美国要起诉抄袭者,你需要先去注册一下,但你要获得赔偿必须证明自己的损失或者对方的获利。但如果你在4年前就注册了,那么由于这个侵权是在注册之后,抄袭者的日子就难过多了--因为你可以要求有法定赔偿(statutory damage)。 什么是侵犯著作权? 根据美国法律,侵犯著作权有且只有两个要素(1)原告拥有作品的著作权;(2)被告行使了作品的著作权 (注一)。 侵权最直接、最明显的是那种几乎一对一的复制,比如说把一段英文翻成中文,或者只做细微的改动(比如说只是把人名、地名换掉)。而比较隐蔽的侵权就需要进行更为复杂的分析,确定其相似度。 我举个例子,假如我进行牛顿力学与摩擦力的科普,自然规律是没有著作权保护的,但我用薄的鞋底作为例子进行一系列的讲解,这就产生了著作权,另外一个人如果按照我的文字,依样画葫芦写篇科普,那就侵权了。 抄多少算是侵权? 有些人以为要大段大段地抄,抄到百分之几十才能算侵权,这是误解。我见过的侵权案中最短的被告只是在一本书里抄了四个英语单词(见下面的案例),但被告所有相关的收入全部判给了原告。 从案例看,即使COPY很少的内容,后果也可能很严重。 如何维权? 由于知识产权诉讼费用高昂,除非侵权者获得大额利益,或者被侵权者有的是资本,一般来说,被侵权的人也不会去进行法律追究了。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法律往往是道德的底线,违法也往往意味着违背社会道德。所以,大家对抄袭的行为应该指责,而不是企图掩盖。 在美国,如果需要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应该将作品注册 --- http://www.copyright.gov ,注册之后,起诉侵权者时就愉快多了,因为被告可能得赔偿你的律师费,而这个费用很容易上几十万美金。 相关案例 1) 美国第九巡回法院的判例:COOK v. ROBBINS, 232 F.3d 736 (9th Cir, 2000) 这个案子里,原告写了一本书,里面有两个独特的词语组合“meter drop", "rolling stock"。被告办讲座的时候,发的资料里用了这两个词组。原告起诉被告侵犯COPYRIGHT。陪审团把被告讲座所获全部利润都判给了原告。审判庭法官认为抄的很少(还有其他理由),把陪审团的判决废了。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发了一道措辞严厉的判决,说区法官概念不清,被告就是侵权了,维持陪审团原判。 2) 美国第八巡回法院的判例: Andreas v. Volkswagen of America, Inc., 336 F. 3d 789 (8th Cir, 2003) 原告Brian Andreas 作了一幅画,在画上写了一句话,全文是: "Most people don't know that there are angels whose only job is to make sure you don't get too comfortable fall asleep miss your life." 大众汽车公司雇佣了一家广告公司设计电视广告,这家广告公司设计了一个睡天使之类的画面,旁白说到: “"I think I just had a wake-up call, and it was disguised as a car, and it was screaming at me not to get too comfortable and fall asleep and miss my life." 原告起诉广告公司与大众汽车侵犯copyright。陪审团判决被告赔偿当年所卖相关汽车(AUDI)利润的10%。审判庭法官认为没有原告没有证明汽车的利润与这句话有关(广告还有其他内容),说没有证据说某个客户是听了这句话才买的车,因此废掉陪审团判决。但联邦巡回法院推翻下级法院的裁决,维持陪审团的判决。 注一: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没有获得许可不是侵权的要素,那是被告的辩护,对此,我曾经以我在美国联邦法院的案例说明。某些原告就是在这个地方没搞清,被耍了。
个人分类: 法律|7331 次阅读|7 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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