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法律,但法律的运用是人操作的,而是人就有偏见、偏差。这种偏见不一定是主观恶意的,而可能是受各种背景的限制。你不发声,就等于默默认可了偏见。是人就会出错,偏差更是常事。
游行当然有用。法官也是人,也看新闻,既然是人,就会受外界影响 -- 当然影响多大、是什么影响就难说了。这是显然的道理。当年罗德尼-金被打案州法院审判判决警察无罪,结果落砂机发生大规模暴动,美国不得不出动国民卫队镇压。后来,联邦政府又审罗德尼-金案,法官就似乎提醒陪审团要考虑社会影响,联邦陪审团最终就把警察定罪了。你不能说黑人群众的呐喊没起作用。即使不做事,也不必说风凉话。
海外华人唯洋人马首是瞻的劣等心态是相对普遍的,这是鸦片战争以来华人挨打留下的民族记忆。但其实一个洋律师的话顶多只能参考。最近我在一个案子里,跟洋超级律师之星 (super lawyer) 持完全相反的意见,互不能说服,双方都向法院动议制裁对方。最后,法院完全赞成我的观点,制裁 (sanction) 洋律。要是把洋律(对方姓氏属于原生日耳曼)的话当圣经,怎么可能呢?当然了,当年贺梅案不仅是否定洋律,而且否定上诉法院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官的见解。这得有足够的独立思维能力,而不是势力眼。
梁警官案目前似乎连一个汇集其案件法庭资料的网站都没有。其支持者应该多多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