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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熊:海外华人争取应得的国内退休金的斗争

热度 3已有 14604 次阅读2015-1-25 09:02 |系统分类:转帖--非原创请选择| 海外华人, 退休金

白熊:海外华人争取应得的国内退休金的斗争 

反映问题 争权益 要政策


国务院总理信箱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信箱:

我们是一群旅居美国,加拿大,欧洲,大洋洲以及日本的科技专业人士,目前已经退休,或面临退休。在办理国内退休金时,遇到重重障碍。现将我们的要求呈递国家有关部门,望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尽快制定相关政策,解决我们应得的国内退休保险待遇。

出国之前,我们中的大多数人已经工作多年,成为所在单位的骨干,且有了十几年,20多年的工龄了。所以,当时我们就不再年轻。因工作,家庭,孩子的教育等等问题,不得不选择留在了海外,加入了外籍。但是,我们为国家长期工作的经历是不争的事实。当在国外退休时,发现退休金只有同事的一半,甚至更少时,我们意识到,在国内工作的经历,以及出国前的工龄和相应的退休保险金是我们必须争取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叙述,有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所以我们的要求是有宪法依据的。我们曾为国家尽过公民的义务。现在是在争取自己的权利。这个权利就像一张提前开给我们的空头支票,我们不过是要兑现它。

查阅了世界各国的退休保险福利,都承认为其工作过的人士,不论他来自哪里,有应得的福利。即使他/她已经离开了该国多年,只要提供个人信息,都能得到满意的回答。我们认为中国也不应例外。例如:文学成网友  瑞冬 来自中国的医学科学专业人士,现在已在瑞典退休。因他曾在美国工作一年半,向美国提出申请,得到了在美国工作1.5年的相应的退休金。
http://bbs.wenxuecity.com/cqrs/125164.html


今天,中国的经济规模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并在一步步地实现着 “中国梦”!可以无愧的说,在她经济腾飞的路上,有我们的贡献。我们为中国--- 自己的祖国,工作了十几年,二十几年的经历是不争的事实。 即使我们在国内工作期间,也不曾持有中国护照,但毫无疑问,那段时期我们是中国公民。任何人都不应对此视而不见。我们为国尽过义务,今天我们要争取权利。

据我们所知,旅居在海外的专业人士,很多也是办了国内的退休的。很多人在出国前已经委托同事,朋友,为将来的退休做好了准备。办成退休的人,和大多数没有办成的人共存的现象说明,国家需要制定相关政策,不要让人钻政策的空子。

有的人认为,加入了外籍是我们争取自己应得的权益的障碍。

任何障碍都是人设立的,也可以由人来解除。而面对现实,找到解除障碍的办法是可以靠人的智慧,国家的政策解决的。我们认为政策制定者的眼光若不高于这个障碍,是无法看到希望的。

请认清我们是专业人士,不是  逃亡的裸官 ”,不牵扯到双重国籍问题。争取的是自己在中国工作多年相关的退休待遇。这关系到一大批海外华人的利益,若国家拿出可数钱,为这些人付应得的退休金,得到的回报绝对是不可数的。不论今天我们持有那国护照,我们永远是炎黄子孙。

我们希望看到,传统的观念造成的混乱,没有相关政策可以依据的局面得到改善,有一天也能解决自己的国内的退休金待遇。那时,就可以回国定居,落叶归根。


李 X  X              2014-11-17



这封信已经在去年递交给了国务院总理网上信箱 和人事部部长的网上信箱

这是一场维护个人权益的斗争。形势发展很快,已经从个人单打独斗,演化成海外华人的大联合。

在改革开放大潮中出国的几十万中国人 都到了退休的年龄。他们在争取自己应得的国内工龄退休待遇。由于华人走遍下,这个斗争遍及欧美,日本,澳大利亚。各地华人纷纷行动起来,组织了自己的协会。协会负责联系所有相关华人。

在美国有海外华人华侨退休者联合会 (纽约),也成立德州分会 (达拉斯),德州分会 (休斯敦);在中部有密歇根分会,在加州也有很多的分会。

看到这篇博客文章的达拉斯网友,若你有国内的工龄,多次申请国内的退休金而不成,请与我联系 ([email protected])。请达拉斯的在中国各省的同乡会,大学校友会相互转告,中国人退休者协会 ----德州分会 (达拉斯)成立了,我们现在负责收集愿意争取获得国内退休金的人士的名单。同时,我们还有一个专门的博客网站 :

北美退休联合会 http:///myoverview/68104/

- See more at: http://bbs.creaders.net/tea/bbsviewer.php?trd_id=1026156&blog_id=205010#sthash.uIMiHxgR.dp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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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0 个评论)

回复 稻草 2015-1-25 09:09
这个问题提出来很好,有一批这种人员,国家要给予适当的政策,在公平的原则下,予以解决。
回复 中西部人 2015-1-25 10:08
http://bbs.wenxuecity.com/cqrs/125164.html
我在瑞典拿到学位后,曾去美国密西根大学工作了一年又十个月。回到瑞典后,曾收到美国一封信,告诉我因为我工作不足两年,将来没有美国退休金。如果能再来美工作两个月,就可有退休金了。接信后,颇有点遗憾。早知道这规定,当时别说再工作两个月,再呆一年也没问题啊。那美国教授几次叫我别回瑞典呢。

去年,终于临到在瑞典退休了,我得填一张瑞典退休金的申请表。表上有一栏:曾否在国外工作,有否国外的退休金。我填道:曾在美工作过一年十个月,因不足两年,无退休金。也曾在中国工作过十六年,因定性为自动离职,也没有退休金。

表寄出一周,接到瑞典官员一个电话。说我应该有美国的退休金,因为瑞典和美国签有协议,两国公民只需在对方工作满六个月,即有退休金。我说该怎么申请呢?她说,我们会帮你联系,然后寄表给你。通话后,感到这事似乎太好,有点不可信。

然而没过几天,表格果然寄来了。这是瑞典的表,叫我填后寄到美国驻挪威的大使馆,那儿通管北欧四国公民的美国退休金。表很简单,仅一张纸,主要是个人信息和在美时间。填好寄出后约两周,就来了美国的表格,略繁琐,但并不费事。表上还告诉我,我老婆也可享受我一半的养老金,不管她是否在美国呆过。我老婆听到后说,哪还有这种事啊?

这时发生了一件小麻烦,因为我不是出生在瑞典,除了瑞典税务局的证明外,美国还要一份原出生地的证明。我压根就没有。我发E-mail给他们说,我是出生在战争的年月,也不是在医院的产房里诞生的,生来就没有出生证。但我有第一次出国时的中国护照,虽然早过期了,上面有我的出生年月和地点。美方说能否再提供一份证明,我于是想到我在美国时的驾照,上面也有这些信息。于是都拷贝后寄去,也不曾要公证,就办妥了。最后就是一次非常友好的电话Interview,似乎是聊天一样。那美国官员还告诉我,考虑到我的年龄,第一笔养老金将多发六个月。

老婆要能拿我一半金额的退休金,需要一个Social Security Number。她没有,因为我赴美时,她没跟去,在瑞典照顾读书的儿子。美国信上说,如果配偶没这个号,可到就近的美国使馆申请一个。离我家最近的是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于是我和老伴去了一次。美国驻丹麦使馆一个胖呼呼的一团和气的男子,问了一些,用他自己的话说,非常“Silly”的问题。不久,社保号就来了,钱也就来了。

所以,我和老伴现在不但有瑞典的养老金,还有美国的养老金,就是没有中国的养老金,虽然我们都曾在中国工作过十六年。
回复 中西部网客 2015-1-25 10:47
稻草: 这个问题提出来很好,有一批这种人员,国家要给予适当的政策,在公平的原则下,予以解决。
国内好象也是算工龄,如果工龄未到,可以补交社保基金,那样退休后也可享受退休社保。加入外籍的好象不行。
回复 中西部网客 2015-1-25 10:49
中西部人: http://bbs.wenxuecity.com/cqrs/125164.html
我在瑞典拿到学位后,曾去美国密西根大学工作了一年又十个月。回到瑞典后,曾收到美国一封信,告诉我因为我工作不 ...
在美国要享受退休社保,必须做到40个工作季点。不清楚看了一下,此人所居住的瑞典和美国为了避免双重纳税有双边协定,他拿的是工作两年 prorated 退休金。
回复 稻草 2015-1-25 18:18
中西部网客: 国内好象也是算工龄,如果工龄未到,可以补交社保基金,那样退休后也可享受退休社保。加入外籍的好象不行。
外籍的不行。
回复 中西部人 2015-1-25 22:56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锁定
国家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这些干部,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为国家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革命事业作出了宝贵贡献。妥善安置这些干部,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中国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1-2]   
中文名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1978-06-02  实施日期1978-06-02 批准执行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时间1978-05-24
回复 中西部人 2015-1-25 22:56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回复 中西部人 2015-1-25 22:57
内容

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这些干部,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革命事业作出了宝贵贡献。妥善安置这些干部,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关系而离休、退休、担任顾问或荣誉职务,是正常的,也是光荣的。对离休、退休的干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同时,也要教育老弱病残干部,一切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出发,服从党组织的安排。认真做好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建设老中青三结合的精干的领导班子,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2]
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级顾问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安排对象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2] [1]
第二条 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安排的对象是:
第三条 对于丧失工作能力,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第六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七条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八条 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在大城市工作的,应当尽量安置到中小城镇和农村,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本人或爱人的原籍安置;在中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实际困难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当积极做好安置工作。对于其他省、市、自治区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第九条 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第十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区负责解决。确需修缮、扩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
退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中小城镇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尽量从公房中调剂解决;确实不能调剂解决,需要修缮、扩建和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回农村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和标准,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群众住房水平确定,不要脱离群众;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
第十一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规定发给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分别由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和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四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老弱病残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党委的组织部门和革命委员会的人事、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接受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要注意安排他们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要及时研究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1-2]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月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干部,符合本办法所定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改为离职休养;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可以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退休改为离休以及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经担任荣誉职务的干部,不再重新安排。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2] [1]
注:有关干部离职休养的待遇应按照国发〔1980〕253号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2] [1]
回复 中西部人 2015-1-25 22:58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中文名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1978-06-02
实施日期1978-06-02
批准执行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时间1978-05-24
回复 中西部人 2015-1-26 07:51
我的中文阅读没有问题吧? 符合不符合退休这里一目了然。黑纸白字。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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