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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诸法法性/自性

已有 626 次阅读2024-1-30 07:28 |个人分类:齐东野语|系统分类:个人日记


以彼彼诸名,诠彼彼诸法,此中无有是诸法法性。《瑜伽师地论》真实义品 玄奘法师译
皆以别别名,诠彼种种法,名法非有,是诸法自性。《佛说大乘流转诸有经》义净法师译

应该是同一经文,两者翻译出的文字不同。本人觉得义净法师用字准确。第三句不会让后世读者产生任何歧议。

名,就是表达觉、受的语言文字。(名句文身)
法,用语言文字等方式所描述的觉、受。(轨生物解、任持自性)。

名和法就是一个东西相对的两面。语言文字主要是用于交流、记录,积累成知识。很明显,名言是假安立的。法也不是真的,觉受而已。这里要说明一下,觉,有视觉、听觉、味觉、嗅觉、触觉等。受,简单的分为苦、乐、不苦不乐(舍)三受。

一法多名,比如水,还可以称之为water,agua,eau,Вода
一名多法,中国有无数个“建国”、“援朝”、“卫东”。大街马路名之为建国、五一、复兴、中山的也不少。

用名言描述出来的和自身觉受到的诸法都不是真实的,这就是诸法的本质性。
也可以这样讲,语言文字所表达的仅是主观感觉,不是真实的客观存在。这也是普通的科学常识,无需赘述。

这又牵涉出另外一个问题,客观世界到底有没有,什么样子?
答案是肯定的,有、绝对有。遗憾的是目前人的觉受所不能及。按科学的说法,借助各类“工具”。我们仅仅“觉受”到了整个宇宙的4%,还有96%待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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