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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绍强夫妇2006年10月15日给田纳西最高法院的动议

已有 3925 次阅读2016-4-21 14:43 |个人分类:贺梅案|系统分类:贺梅案回顾与现状| 最高法院, 田纳西

贺绍强夫妇20061015日给田纳西最高法院的动议

(中文翻译:YDX

 

上诉人自己出庭的动议和通知,上诉人动议田纳西最高法院

1)  同时决定父母权和监护权归属

2)  就对方律师LARRY PARRISH对田纳西最高法院做出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制裁

3)  考虑岳东晓博士的文件

 

我们,贺绍强和罗秦,本案的上诉人已经决定在田纳西最高法院剩下的程序中自己代表自己。我们要求田纳西最高法院考虑下列动议。

 

我们要求田纳西最高法院同时就父母权和监护权做出判决

 

我们在2001年递交了监护权的申请。贝克们通过递交他们的TPR(剥夺父母权)和领养申请把案子移到了中级法庭。在中级法庭10天的庭审中,有关父母权和监护权的证据都被出示。没有任何真正意义上的事实问题能改变父母权和监护权的决定。田纳西最高法院有控制性的权威根据法律对父母权和监护权做出判决。

 

1.  法庭可以根据蓄意遗弃的标准裁决父母权

 

我们在199964日跟贝克达成了一项监护协议。多名可靠证人,包括少儿法庭的CLOUD女士和YAU牧师都作证说那是一个临时性的安排。从199964日到2001128日,我们经常性地探望了女儿,平均一周一次。我们想探望更多。但是贝克想减少我们的探望次数和时间。在我们与贝克协商要回女儿的努力失败之后,我们于20005月在少儿法庭递交了一份监护权申请。但是少儿法庭驳回了我们的申请,说我们的情况没有足够的改善。之后,我们努力工作来改善我们的经济状况和条件。贺绍强到乔治亚州找了一份更好的工作。但是当贝克说罗秦一个人不能再去看小孩的时候,贺绍强辞去了乔治亚的工作回到孟菲斯,这样我们两人才能继续探视我们的女儿。

 

2001128日的事件之后,贝克决定不让我们再去他们家。警察叫我们不要再去。贝克在2002年书面作证时也是这么写的,但是后来他们改口了,说警察只是叫我们“那天”不要去。在庭审的时候,当问到“那天”一词的时候,ASTOR警官作证说“可能,是的”;贝克先生作证说他是在我们走了之后听到警察说“那天”二字。审判庭说我们的可信度是零。但是那意味着贝克就可以按他们的需要任意修改他们的故事吗?上诉法庭的多数认为我们不怕警察,所以我们没有借口。但是,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我们曾经违抗过警察的命令。

 

贝克是他们家的主人。我们知道没有他们的许可我们是不能去他们家的。在我们被要求离开并且不再返回之后,我们做出了一系列努力以重新见到我们的女儿。

 

2001215日,我们给少儿法庭发了一份传真抱怨贝克干扰我们的探视并且寻求法庭的帮助。我们去少儿法庭多次,跟CANDICE BROWNSARA CLOUD等官员见了面,就探视的问题提出告诉并且要求帮助。我们打了电话给贝克,期待他们回电,这样两家就能重新建立联络。但是贝克不理睬我们的电话。最后,少儿法庭的CLOUD女士建议我们递交一个监护权申请,我们于是在200149日这样做了。上诉法庭的多数说我们的申请没有包含一个要求探视的请求,但是那个申请是法庭官员准备的来解决我们就探视问题提出的抱怨的。根据我们现在对田纳西法律的理解,监护权的裁决包含了探视权的裁决。

 

上诉法庭的多数说我们递交监护权申请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被递解出境。如果我们以为女儿在家就能当逃避移民局驱逐的挡箭牌,那为什么我们在20015月把儿子ANDY送回中国呢?岳东晓博士在他的法庭之友文件中指出20005月贺绍强和贝克讨论的协议的第一条清楚的表明我们知道有小孩的监护权也不能避免被递解出境。这个讨论的协议是贝克提供的证据。

 

正如BARKER大法官在口头辩论时说的,父母权是基本人权。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说根据复杂的法律决定“蓄意性”必须是“自愿的,有主动意识地违反一个已知的法定义务”。田纳西司法部的代表说我们应该知道法律。他说法律的公布就构成了通知。但是,我们没有法律教育背景。我们不知道田纳西法律规定了数字“4”作为一个限度。司法部长的另一个建议基本就是:在判定蓄意性的四项测试中关于“知道义务”的测试应该改为“知道法定义务”。换言之,贝克必须向法庭证明我们知道田纳西有关儿童遗弃的法律:四个月期限和失去父母权的危险。毫无争议的一点是,在贝克于20016月递交TPR申请之前,我们对田纳西法律根本没有这样的知识。

 

CLARK大法官询问贝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标准。BIRCH大法官问道知情与通知的关系。贝克说他们只是保姆。我们不能同意。贝克在1997年就递交了一份FOSTER HOME的申请,当了大约十个儿童的FOSTER父母。贝克叫法庭剥夺我们的父母权。他们知道法律条文。他们从来没有告诉我们有关条文。他们设了一个陷阱。他们有责任向法庭证明“蓄意性”的四个要素。

 

总而言之,我们做出了探视女儿的尝试;我们没有去贝克家是因为他们不让我们再去而且警察也命令我们不要再去;我们不知道田纳西法律有个四个月的期限,而且我们没有地方可以去看我们的女儿。我们在2001128日到2001620日之间未能去看女儿没有任何蓄意性。

 

上诉法庭推翻了审判庭关于我们蓄意没给女儿抚养费的判决。但是贝克在最高法院口头辩论的时候又把这个问题搬出来讲。每个父母都知道小孩是要喂养的,否则就会饿死。我们把女儿的临时监护权交给贝克的原因是我们当时遇到经济和法律的困境。我们必须保证我们的女儿不因我们的法律麻烦而受苦。我们知道女儿被一个富有的家庭所照看,她从来就没有挨饿的危险。我们根本不知道有一条法律说如果不给抚养费就可能失去父母权。当我们给贝克三百美元的时候,他们拒绝接受。在口头辩论时,HOLDER大法官问到了这个细节。贝克很富有。三百元只是他们一天收入的几分之一。我们给女儿和贝克送了一些小礼物。从后来贝克庭审时的证词看,他们蔑视这些礼物,因为礼物太便宜。我们对贝克一直很感激,直到他们拒绝把女儿还给我们。贝克说他们有照顾我们女儿的全部责任,而且他们拒绝我们的付款。根据贝克的这些表现,我们改变了我们的立场。我们不知道法律,我们不知道贝克的真实意图。我们停止了付款。然后,贝克转过身去说我们蓄意不给女儿抚养费,并且要法庭剥夺我们的父母权。这是一个局。贝克不能一边说他们有抚养小孩的全部责任并且拒绝我们的付款,一边却指责我们蓄意不尽抚养的责任。EQUITABLE ESTOPPEL的原则在这里适用。贝克说我们在女儿还没出生时就放弃了她,但是正如SIEGEL先生在口头辩论时指出的,证据显示正好相反。在每一个场合,我们都确认了与贝克之间的安排是临时性的。上诉法庭关于我们没有蓄意不交抚养费的判断是正确的。

因为我们没有蓄意遗弃我们的女儿,我们要求最高法院恢复我们的父母权。

 

2.  最高法院可以根据庭审确立的事实决定监护权归属

 

在口头辩论时,BARKER大法官和WADE大法官问道如果恢复我们的父母权接下来应该如何。我们要求田纳西最高法院同时决定父母权和监护权归属。

 

贝克在2003913日向中级法院动议将我们200149日的监护权申请和他们要剥夺我们父母权的申请合并在一起审理。中级法庭在2004329日批准了贝克要求合并审理的动议。在中级法庭的审理一共十天,大部分天数都审到晚上9点;28名证人作了证。有关的证据堆积如山,足够用来确定我们的情况是否有足够的改变以允许我们把女儿带回家。法庭指定的监护人根据法庭命令对我们的状况做了一个完整的报告。多名证人就我们是否是称职的父母作了证。这里没有任何事实上的不清楚,我们有权得到根据法律做出判决。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对此案的事实非常熟悉。最高法院有最终的权威做出一个公平的判决。而且,只有最高法院有权威一锤定音,因为双方都在基本权利问题上提出了复杂的法律理论。

 

2.1 我们的监护权申请没有任何真实意义上的事实问题

 

199964日的监护权移交是一个临时的安排。YAU牧师作证特别指出那是为了让我们的女儿能得到医疗保险。SARA CLOUD也证明那个安排是临时的。在监护权命令文件上,所列的理由是:“该父母在现阶段没有能力从经济上照顾和提供给这个小孩”(着重是后加的)。这些在上诉法庭的事实发现中都有。

 

庭审时,可靠证人YAU牧师就199964日的监护权文件做了如下证词(参看上诉多数意见,6970页)(以下证词翻译略)

 

SARA CLOUD也就199964日的监护权文件作证(以下证词翻译略)。

 

根据这些事实,有一点是毫无争议的:199964日的监护权移交是由于我们在19996月缺乏照顾小孩的能力而做出的一个临时安排。这个临时安排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当时的小孩抚养和医疗保险。另外很清楚的一点就是当时所有各方都有共识(参看CLOUD证词),那就是一旦我们情况改善、而临时安排的条件不复存在,我们就要接小孩回来。这个监护权的安排之所以是临时的是因为我们的经济和法律的困难是临时性的。

 

我们在20005月递交了一份申请要女儿回来;当时,少儿法庭认为我们的状况没有充分的改善。但是,从200010 月开始,我们成功的抚养了两个孩子。ANDY我们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001028日。AVITA我们的第三个孩子,生于200299日。两个小孩都非常好。在庭审之前,MULLINS女士探访了我们家并且向法庭递交了一份长篇报告。MULLINS女士观察了我们带小孩的技能也观察了我们的小孩。她后来作证说她没有发现任何负面的东西。我们证实了我们照顾和抚养我们小孩的能力。因此,毫无争议的,我们的状况也已经转好。我们不再有任何问题抚养我们的孩子,包括贺梅。

 

一旦事实确立了我们状况的客观改变和我们作为父母的称职性,“SUPERIOR PARENTAL RIGHTS”的原则就应该适用。正如这个法庭以前结论的:

 

“在父母与非父母之间的监护权争夺中,父母不能被剥夺对小孩的监护权,除非有事实确认对小孩有相当大的伤害。只有那时,法庭才能进行小孩最佳利益的评估来决定监护权的归属” In re Adoption of Female Child, 896 S.W.2d 546, 548 (Tenn. 1995).

 

 

在我们这个案子里,监护权安排的临时性依赖于我们在1999年遇到的困难的临时性。因为1999年的临时监护权安排存在的条件和理由不复存在,而且我们状况的改变非常清楚,我们作为我们女儿的亲生父母,要求最高法院依法批准我们200149日要求修改监护权命令的申请。(脚注:只有田纳西最高法院才有这个权威决定“临时”一词应该如何解释,BLAIR案例中的特殊条件是否适用)。

 

2.2 要求我们去少儿法庭重审监护权问题将对我们根本不公平

 

我们在200149日就递交了监护权申请,已经5年多了。我们的女儿已经7岁了。要我们再去少儿法庭打监护权的官司对我们根本不公平。五年前,贝克抢先了我们的监护权申请。他们设置了一个遗弃小孩的陷阱。他们(通过他们的律师)与法庭在幕后搞了一个不准接触令。我们因此失去了与女儿的联系。“因素”一词在上诉时又被错误解释。在所有这段时间里,我们无法看到自己的女儿,而不得不在这场似乎无休止的法律战斗中挣扎。我们无法再忍受这样的痛苦。我们要求田纳西最高法院一次地、永久地结束这一切痛苦。最高法院可以根据庭审时建立的事实,根据法律做出监护权的判决。

(下略一段)

 

我们要求法庭对贝克律师PARRISH进行制裁

(略去数段)

 

我们从来没有对法官说过谎。PARRISH先生在庭审的时候摧毁了我们的信誉。他说,说一次谎,就是永远说谎。

 

但是,PARRISH就监护人命令对田纳西最高法院作的证词是故意说谎。因为PARRISH是一个及其聪明的人物,而且是唯一知道有关监护人命令来源的两个人之一,而且他还多次就这个命令的来源面对质疑,他肯定对该事宜以及他自己的宣誓证词有清晰的记忆。所以,PARRISH的虚假证词必然故意做的,他的目的是欺骗和误导。PARRISH做这些虚假陈述的最终目标就是要造成我们宪法保护的权利被剥夺(因为PARRISH是法庭的官员,我们保留在联邦法庭对PARRISH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这个案子的卷宗浩繁,PARRISH显然以为我们会忘记他的证词。

 

我们要求法庭根据法庭固有的惩处权利和任何适用的规则和法律对PARRISH进行经济和非经济的制裁。

 

(略一段)

 

结论

 

我们要求法庭把我们的女儿还给我们。我们要求法庭惩处PARRISH。我们要求法庭考虑岳博士的法庭之友文件。

 

作为监护权判决的替代处理方式,我们要求法庭把它返回中级法庭(而不是少儿法庭),并就有关法律和程序上的问题做出明晰的、详细的指示。

 

尊敬地呈上

 

贺绍强与妻子罗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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