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RFA
热度 3已有 7477 次阅读2015-10-26 10:21
|个人分类:法律|系统分类:网络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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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n 拍着胸脯要来加州留名司法界,真给他送去船票,却是千呼万唤不出来。我EMAIL传票动议一发,他就跟着指挥棒从计算机后面犹抱琵琶半遮面地现身了,几乎是立竿见影。他虽然有点羞羞答答的,但总算走出了闺门。这么说来,iMan 固然恶劣,但也畏惧法律的威严。
现在的iMan 可能悔青了肠子。他也许会想:如果不理睬 EMAIL 传票动议,然后法院判决EMAIL传票无效,他岂不是继续逍遥法外?
无知者无畏。 之前,我贴了一个EMAIL 传票案例 (《法教:互联网时代能否通过EMAIL发传票》),结果 iMan 自己找了多个案例,把联邦法院对按海牙公约 EMAIL传票的精神搞得相当透彻。iMan 在阅读了相关联邦案例之后(也许还有人辅导),获得了知识,就产生了畏惧,也失去了无知无畏的“勇气”。所以,这个EMAIL传票动议的效果得归功于之前的普法教育。
其实, iMan 无须懊恼。诉讼动力学存在很多不可预测因素。如果他不出现,法院对EMAIL传票的态度也可能不同。也许正因为他已经献身,法院才指令按现有 415.40 条款发传票。在法庭命令面前,iMan 也没有像他之前宣称的、我在起诉书中描述的那样,考虑把美国传票扔入垃圾。如此看来,玩 catch me if you can 游戏是需要一定智力的。
言归正传。什么是 RFA: Request for Admission? 意思是要求对方承认,承认的事情可以是事实,也可以是观点。
在诉讼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 RFA,对方的回答必须宣誓进行,就是说必须在伪证罪的威慑下回答:是与不是。
举个例子。
iMan 曾经大量张贴自己的靓照,在珍珠湾曾经赢得不少喝彩,在夜夜城则被到处转帖当成笑料,乃至iMan要向美联邦调查局 FBI 控告那些转帖+嘲笑者。
现在我们给 IMAN 发去一个 RFA,要他承认传遍NN的照片中的男人是他自己。
这时iMan 有两个选择,承认或者否定。由于有 penalty of perjury 的威慑,所以他的回答得小心了。最好是如实回答。
假如 iMan 置之不理呢?
答案读者自己去思考。